Page 132 - 《社会》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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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动员、行动策略与机会结构
的业主签名授权业委会对侵权者提起法律诉讼。在这些情况下,动员
足够多的业主参与投票或签名,达到法定人数是业主维权过程中极其
重要的一步,也是维权成功的必要条件。
(三)维权方式
当遭遇侵权时,业主会采取各种可能的方式维权。其中最频繁使
用的维权方式是“向政府部门或官员反映”( 65.5% )和与侵权者“协商
谈判”( 65.5% ),其他经常采用的方式包括“法律诉讼”( 37.7% )、“向媒
体反映 ”( 19.4% )、“集 体 抗 争 (例 如 静 坐、堵 路、游 行、抗 议 等 )”
( 18.3% )、“大规模集体上访( 100 人以上)”( 14.1% ),等等。为了有效
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 79% 的案例),业主们会同时采用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维权,或依次尝试每一种可行的方式,直到问题
得到成功解决。在这 191 个案例中,业主使用维权方式的数量平均为
2.4 个。使用一种方式维权的比例为 21% ( 40 个),使用两种方式的比
例为 39% ( 75 个),使用三种方式的比例为 26% ( 49 个),使用四种方式
的比例为 8% ( 15 个)。有 11 个( 6% )案例的业主使用了五种方式,还
有 1 个案例的业主使用了多达六种方式维权。
表 5 显示了采用不同维权方式维权成功的案例比例。在 125 个
使用了“向政府部门或官员反映”的案例中,有 46 个( 36.8% )获得了
业主满意 的 结 果。 在 使 用 “协 商 谈 判”的 125 个 案 例 中,有 48 个
( 38.4% )取得了成功。使用“法律诉讼”和“向媒体反映”的案例的维
权成功比例较高,分别为 54.2% 和 48.7% ,但使用较激进的“集体抗
争”和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案例的维权成功比例却相对较低,只有
25.7% 和 37% 。这表明,非制度化的或激进的集体行动并不有助于
业主维权成功。
表 5 :使用不同维权方式的案例维权成功数量和比例
维权方式 案例总数(个) 案例比例( % ) 成功案例(个) 成功比例( % )
向政府部门或官员反映 125 65.5 46 36.8
协商谈判 125 65.5 48 38.4
法律诉讼 72 37.7 39 54.2
向媒体反映 37 19.4 18 48.7
集体抗争(抗议、静坐、堵路等) 35 18.3 9 25.7
集体上访( 100 人以上) 27 14.1 10 37.0
其他 37 19.4 22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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