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社会》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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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动员、行动策略与机会结构
究相结合的多重研究方法可以起到相互借鉴补充的作用,既可以较全
面地了解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的概况,又可以较深入地探讨这些事件
背后的机制。
四、业主维权结果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纠纷类型
在目前城市物业纠纷中,很多组织都会成为业主权利的侵害者。
在 191 个案例中,开发商侵权的案例占 56.5% ,物业公司侵权的案例
占 42.9% ,街道、居委会和其他政府部门也会侵害业主利益,所占比例
分别为 14.7% 和 20.9%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业主自治组织的业主委
员会有时也会成为业主利益的侵害者,此类案例共有 28 个,占 14.7% 。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街道、居委会
操控了业委会成立过程。业委会成员并不是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由全
体业主选举产生,而是经过筛选或指派的,这类业委会实质上是开发商、
物业公司或街道、居委会的“傀儡”,无法真正代表业主利益。二是因为
目前在制度层面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来规范业委会的运作。如果业委
会成员受利益驱使被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等收买,他们就有可能为了一己
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在很多情况下,业主必须面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侵权者,在 191 个案例中, 34% ( 65 个)的案例有两个侵权者, 7% ( 14 个)
的案例有三个侵权者,还有 2% ( 3 个)的案例有四个侵权者。
业主遭遇的侵权行为也多种多样,在 191 个案例中,业主面临的主
要侵权行为包括:( 1 )开发商不诚信或违约( 23% ),如开发商在售楼时
承诺的配套设施未能兑现,交房时房屋面积缩水等;( 2 )房屋质量问题
( 14.7% ),如偷工减料、房屋漏水等;( 3 )物业服务问题( 31.4% ),主要
是服务质量不能令业主满意;( 4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擅自更改小区规
划,侵占小区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 31.4% ),如原本规划为小区绿地的
区域被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用来加盖房屋售卖或出租等;( 5 )侵占小区公
共收益或维修资金( 19.9% ),如物业公司将小区停车费占为己有等;
( 6 )业主组织和业主自身问题( 16.8% ),如业委会被开发商、物业公司
或街道、居委会操控不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或业委会内部出现分歧不
能正常运作,又或有些业主私搭乱建破坏小区居住环境等;( 7 )小区公
共事务决策和处理程序不规范( 16.2% ),如业委会不经全体业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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