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社会》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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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3

   还有 27 个案例,我们从收集的信息中可以获知动员起来的业主人数达
   到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小区公共事务决策所需的法定人数,即达
   到小区业主总数的 1 / 2 或 2 / 3 。 8 依据参与的业主人数,这 53 个案例被
   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参与业主数量少于 50 人的案例;第二类是参与人

   数为 50 — 150 人的案例;第三类是参与人数大于 150 人的案例。表 4
   显示了在不同参与人数的案例中业主维权成功的案例数量与比例。
             表 4 :不同参与人数的业主维权成功案例数量与成功比例
              参与人数     案例数(个)成功案例数(个)         成功比例( % )
           50 以下           9         3           33.3
           50-150         20        10           50.0
           150 以上         24        12           50.0
            合计            53        25           47.2
                        2
          注: 犘犲犪狉狊狅狀χ =0.833 , 狆 =0.659 。
      我们可以看到,参与人数在 50 人以下的业主维权案例的成功比例
   只有约 33% ,而参与人数达到并超过 50 人时(包括 50 — 150 人和 150
   人以上),业主维权成功的比例就达到 50% 。另外,在 27 个有超过 1 / 2
   或 2 / 3 的业主能够被动员起来的案例中,维权成功的案例有 24 个,比
   例高达 89% 。这表明:( 1 )业主维权行动的参与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有
   助于维权成功,但并不意味着参与的人数越多,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就越
   大。人数过了一定门槛之后(如 50 人),参与人数对维权结果的影响就
   会减弱,超过 150 人参加的业主维权行动的 成功 可能 性并 不比 50 —
   150 人参加的业主维权行动的成功可能性更大。( 2 )在某些情况下,达
   到小区公共事务决策所需法定人数能显著提高业主维权成功的可能
   性,因为达到社区公共事务决策所需法定人数的背后反映的是业主发
   起的集体维权行动受绝大多数业主支持,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反映
   了该小区业主的组织动员能力和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在涉及小
   区重大公共事务的纠纷时,诸如更换物业公司、动用维修资金、选举业
   委会等,业主需要组织业主大会进行有效的公共决策,或者收集足够多


   8. 由于小区公共事务的重要程度不同,因此对这些公共事务进行决策时必须达到的法定业
   主人数也不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些社区公共事项的决策需要过半数( 1 / 2 )的
   业主同意,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
   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社区公共事
   项,则需要 2 / 3 以上业主同意,主要包括: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等。因此社区公共事项决策所需法定人数到底是 1 / 2 还是 2 / 3 ,要依据该公共事务
   的重要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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