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社会》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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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3
表决就擅自决定小区内重大公共事务等;( 8 )政府有关部门不当行政干
预或行政不作为( 21.5% ),如街道、居委会对按规定新成立的业主委员
会不予备案,或规划局对开发商擅自变更小区规划不但不制止,反而在
事后给予行政许可等。
依据侵权者的类型,笔者将小区物业纠纷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民事
纠纷,指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第二类是行政纠纷,指业主
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第三类是混合纠纷,指业主同时与开发商或物业
公司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例如,开发商擅改小区规划,侵占小区绿地
建楼,业主利益的直接侵害者是开发商,但如果开发商这种行为未受到政
府规划部门的监管,政府部门也就成了业主权利的间接侵害者。又例如,
在一些案例中,由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业主的要求,业主试图成
立业委会,解聘不合格的物业公司,重新聘请新物业公司。但业主组建业
委会的努力常常受到街道、居委会的阻挠,他们会阻碍业委会备案。 5 如果
备不了案,业委会就是不被法律认可的组织,无法代表业主选聘新物业,这
就引发了业主与物业公司和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
基于以上的分类, 191 个案例都被归到相应的纠纷类型中。表 2
显示了不同类型纠纷的案例数量和比例。超过一半( 55.5% )的案例是
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 10% 的案例涉及业主与政府部
门之间的纠纷,还有 16.2% 的案例是混合纠纷,另外 18.3% 的案例是
其他类型的纠纷。 6
表 2 :不同纠纷类型的案例数量与比例
纠纷类型 案例数(个) 比例( % )
民事纠纷(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 106 55.5
行政纠纷(与政府部门) 19 10.0
混合纠纷(民事与行政混合) 31 16.2
其他 35 18.3
合计 191 100
5. 基层政府组织之所以经常在业委会成立过程中设置障碍,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这些基层
政府组织与物业企业之间有利益关联,二是因为街道和居委会工作人员担心业主组织的建立
会降低他们在小区中的权威和对社区事务的控制力。
6. 在“其他”类型的 35 个纠纷中, 28 个是小区业主与不能代表其利益的业委会之间的纠纷,
另外还有 7 个涉及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其他社会行动者之间的纠纷,如小区内两派业主之间
的纠纷、两个相邻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业主与小区商铺之间的纠纷、业主与小区旁边工厂的
纠纷、业主和为小区提供商业服务的公司之间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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