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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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宿舍的另一种可能:作为现代文明教化空间的民国模范劳工宿舍
成;如是,则家 庭 改 良,闾 里 改 善,新 国 家 建 设,胥 有 赖 于 是
矣”。(工商部劳工司, 1930 )
同时,当时的工商部根据《建国大纲》所说的“政府当与人民协力”,
认定政府对于劳工新村建设的责任除了政策倡导,还包括协助劳工新村
建筑的具体工作:“ 1. 指拨公地; 2. 适用土地征收法; 3. 给款补助; 4. 规定
年限免收房屋税捐”。工商部还为劳工新村设计了样图,公示全国。根
据《劳工新村设施大纲》的要求,劳工新村需要达到下列七项目标:
1. 租与劳工安适方便的住所; 2. 改良劳工的家庭状况; 3.
补授劳工与劳工子女的教育; 4. 办理劳工卫生医药的设施; 5.
改良劳工闾里的环境; 6. 养成劳工善良的风俗习惯; 7. 训练劳
工自治和四权的使用。(工商部劳工司, 1930 )
对于劳工新村的建设经费由谁来承担,也即谁是建设新村的主体,
大纲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但在其列出的六项经费来源中,“厂方或店方”
首当其冲,随后才是“政府拨支”,其他的经费来源还可以是“地主建筑”
“地方筹集”“私人捐助”和“工人合作”。这个理想化的劳工新村同时也
是一个训练民众自治的场所,其核心的管理机构是“公社”,受管理委员
会委托办理社务。同时,作为一种公共组织,劳工新村也对村户有公共
规约:
1. 劳工入村居住,须缴验凭证及志愿书或保证书; 2. 限制
村户居住人数,并不得有包租顶租情事; 3. 外来宾客住宿一宵
以上者,须报告自治联合会; 4. 洒扫居室内外,保持公私卫生;
5. 新村以内一切建筑物,均须爱护,不得损毁; 6. 严禁鸦片、赌
博、斗殴、偷窃、迷信,及一切伤风败俗等事。
总体来看,其对村户的限制性规定不外乎限定成员资格(以保证成
员的安全和利益)和严肃风纪两方面,除此以外,对居住其中的劳工的
作息时间和人身自由并无任何限制。
除工商部而外,当时的国民政府实业部也在 1931 年通过一项关
于劳工问题的决议案,规定 “厂方应设立工人宿舍,指派工人负责管
理”(邢必信等, 1932 : 155 )。不过,这里的“应设立工人宿舍”并非硬性
规定。在 1929 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厂法》也更多的是关注保障
工厂劳动安全和控制劳动时间等议题,并未对工厂设立劳工宿舍有强
制性规定。国民政府社会部成立后,于 1943 年陆续颁布《职工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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