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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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国劳工宿舍建设的制度环境
下面我们来看民国政府在解决劳工住宅问题上的立场和具体所做
的工作。宣朝庆、赵芳婷( 2011 )基于民国时期政府、学者对于解决劳工
住宅问题的理念构想、政策设计以及劳工住宅建设运动的实践,勾勒了
民国政府在劳工住宅提供方面的政策立法和体系规划工作。该文突出
了政府在劳工住宅供应方面的介入和责任,虽然也提到了各地企业建
设宿舍和劳工新村的情况,但在该文看来,企业仅仅是政府倡导的劳工
新村建设运动的参与者。事实上,完全解决工业化时代日益庞大的劳
工队伍的住宅问题,仅依靠政府主持劳工宿舍建设是不现实的。当时
的南京、上海、北平、长沙、广州、重庆等市政府也的确主持兴建了一批
劳工住宅,但都是模范社区式的一些试点建设,并未大规模铺开(赵洪
顺, 2007 ;宣朝庆、赵芳婷, 2011 )。从民国时期的劳工宿舍建设的整体
状况来看,大规模建设真正的主体还是各个“厂方或店方”。
不过,民国政府虽然并非建设劳工住宅的主体,但确实对劳工居住
条件改善和各地企业劳工宿舍的兴建有倡导督促之功。 1927 年,曾主
持过浦东劳工新村修建的朱懋澄升任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劳工司长之
后,全国范围内的劳工新村建设计划正式起步(宣朝庆、赵芳婷, 2011 )。
工商部专门推出了由朱懋澄起草的《劳工新村设施大纲》,对劳工新村
建设工作加以宣传指导。 3 大纲从总理遗训的高度阐发了劳工新村建
设对于解决劳工住宅问题、推进社会自治和促进国家建设的意义:
总理手著建国方略有言:“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建筑大
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又“居室为文明一因子,人类由
是所得的快乐,较之衣食更多”,可见劳工住宅需要之迫切,实
较他项为最。……一则合于科学经济安适方便之劳工新村建
筑,与总理之遗训若合符节。虽然建筑劳工新村之用意,不仅
解决其居住问题,尤当使知如何合于建筑经济;如何达到安居
乐业;如何施行管理自治;如何改良社会风俗。则惟有以教育
方法,施以村治,即以村治力量,推行教育;互相推进,相与有
3. 这里的劳工新村与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上海等城市兴建的工人新村有所不同。前者虽由政
府倡导,出资方仍主要是企业;后者则是由国家统一投资兴建的,它的出现体现了无产阶级政
党在解放初期为工人阶级服务的政治意愿(杨辰,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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