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社会》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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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绒藏人的房名制、内婚制与改土设屯


      对于“家人”的婚姻,被访人哈斯曼的女儿告诉笔者,“家人”在守备
   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结婚。如果是两个“家人”结婚,后代的身份仍是“家
   人”。如果“家人”嫁给百姓,“家人”就可以离开守备官寨,她的后代身
   份会按照父亲一方身份计算,成为百姓。 19 如果“家人”娶了百姓的女
   儿,他们的孩子只能继续是“家人”。由于田野情况的限制,笔者没有办
   法通过搜集更多的“家人”的婚姻情况来判断“家人”的身份继承是否严
   格按照被访人告诉笔者的理想规则计算。由于“家人”没有土地、没有
   房屋,是社会内部身份最低的等级,而且这种身份可以被世袭,所以,尽
   管存在“家人”的后代可以上升为百姓的社会规则,但在现实的选择中
   “家人”实行等级内婚是更为理性的原则。
       在改土设屯后的嘉绒社会,守备役使百姓“当差”维持了类似土司
   时代的对属民的支配权,在其管辖寨子内部生产了一个等级结构。因
   房名制度的存在,清代一户三十亩田地的政策成为土屯社会内百姓等
   级基本单位的一个部分。由于嘉绒人的房名制度本身关乎土地附属于
   房名之下,居住房屋即耕种相应的附属土地,以及使用相应房名是社会
   内部环环相扣的权力,因此,从乾隆五十九年( 1794 年)开始,国家允许
   嘉绒人在正项土地之外量力开垦,并不会影响到附属与房名之下的三
   十亩土地。这意味着,自设屯开始,每个房名之下为耕种三十亩地,纳
   二斗一升粮食,出一男子为屯兵的单位。而这个单位,也是守备管理寨
   子内百姓的基本单位。
       自金川改土设屯后,土守备不但和周边土司一样可以进京朝觐,还
   可以通过役使治下之人服劳役,并基于嘉绒人的房名制度和内婚制,再
   生产一个“守备—百姓—家奴”的等级结构,将国家的分地、纳粮、当兵
   的政策变为其社会运作的一部分。到了 20 世纪 50 年代的社会历史调
   查和笔者田野调查期间,金川嘉绒人都隐约地将土守备等同于土司,这
   是否意味着清代在金川所做的改土设屯并没有对当地的社会作出改变呢?


   19. 对于“家人”嫁给“百姓”,其后代身份为“百姓”这一点,笔者持保留态度。尽管被访人是
   这样解释的,但“家人”是守备的财产,逻辑上守备不会轻易允许其离开,且藏族的继嗣是否是
   父系也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按照父系计算身份的表述很有可能是受到汉人影响而有的观
   念。需要了解其他地区更详细的资料,才能清楚具体的情况。但这一点疑问对本文论证不构
   成威胁,因为其并没有违背“家人”是一个内婚阶层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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