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社会》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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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再生产的等级结构与双重权威

       要解答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谈谈土司与守备管理下的两种
   等级社会,比较两种社会间的异同和它们各自与国家的关系。
       20 世纪 50 年代的社会历史调查中保留了嘉绒其他土司的情况,
   如“嘉绒藏族调查资料”对土司社会内的身份做了比较细致的划分,包
   括土司、大头人、二头人、小头人、管家、百姓、“家人”等(西南民族学院
   研究室, 1985 : 191-198 )。本文根据劳役和通婚划分守备/千总、百姓、
   家奴三个等级,为了进行有效对比,也根据同样标准分析了上述土司社
   会内的各种身份。根据“嘉绒藏族调查资料”(西南民族学院研究室,
   1985 : 193 ),土司、大头人、二头人分别有各自管理的寨子、土地、百姓,
   以及没有财产、没有人身自由的“家人”,辖地的百姓要向自己所属的政
   治头领———或土司,或大头人,或二头人当差纳粮。大头人和二头人都
   要给土司当差,但不纳粮。大头人轮流在土司衙门执政,与土司商议和
   处理各种政教事务,称为值日大头人,次一级的政治事务由二头人执
   行。土司和大头人有管家,替他们打理日常生活事务。还有一种小头
   人,有自己的耕地,给土司当差不纳粮,但没有权力役使百姓为其服劳
   役。小头人所谓的当差是服侍土司,有点类似于管家,但地位略高于管
   家,通常是得力或得宠的管家才被土司提升为小头人。与土司、大头人
   和二头人有权力役使他人服劳役的等级不同,小头人不能役使他人服
   劳役,笔者认为他是有特权的百姓等级,而非正式的头人身份。“嘉绒
   藏族调查资料”将寨作为土司制度下基本的行政单位,寨有寨首,土司
   或头人的行政命令需经由寨首下达给百姓,但寨首通常是百姓中能力
   较强的人,因此和苟尔光一样,属于百姓等级。根据役使服劳役的标准
   可以得到一个“土司/大头人/二头人—百姓—家奴”的等级关系。但土
   司和大头人、二头人还有区别的,在婚姻缔结上该资料中显示,“各土司
   之间,实行严格之阶级婚制……除各土司之间互有婚姻关系外,土司及
   其直系亲属之 土 舍,亦 为 互 婚 之对 象”(西南 民族 学 院 研 究 室, 1985 :
   192 )。对于头人的婚姻,调查资料没有提供详细的解释,但有一句话提
   供了可供分析的线索。在讲到小头人时,报告写到:“小头人的出身一
   般是当小管家起,小管家多为百姓充任,在土司衙内服一定差役。小管
   家侍候土司有年,得土司喜欢,就可能被提升为小头人。此外,大、二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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