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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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6

   意见和固定原则的支撑,最小的动乱都能使这些利益四分五裂,王权也
   会即刻瓦解( 犎狌犿犲 , 1996 : 48-51 )。对于这两种观点,休谟都一定程
   度地赞同。他认为,除非发生异常动乱,由于国王拥有庞大的收入可供
   利用,他的权势在缓慢增长,“长期以来,以某种势头涌向民众政体一边
   的潮流正开始转向君主政体”( 犎狌犿犲 , 1996 : 51 )。在他看来,这种趋势
   不必然会使英国走向绝对君主制。相反,民众政体在想象上似乎比绝
   对君主政体更好,但人们没有理由期望这种政体必然会在君主政体瓦
   解的废墟上建立起来。“假若任何个人竟能获得足够的权力来粉碎我
   们现有的 体 制 并 建 立 一 种 新 的 政 体,他 实 际 上 已 是 一 位 绝 对 君 主”
   ( 犎狌犿犲 , 1996 : 52 )。休谟认为,极端的民主政体绝非自由的政体。当
   下议院成为唯一的立法机构,整个国家不是在每次选举中陷入内乱,就
   是在党派丛生中趋向死亡,而使人们最终又返回绝对君主制安顿自己。
       我们从休谟的话语中已能感受到他对政体的理解。不同于哈林
   顿,他不认为政体的性质完全取决于财产的平衡,也不同于孟德斯鸠,
   他不旨在探求支撑政体性质的公民精神。 7 在他看来,政体没有固定的
   本性( 狀犪狋狌狉犲 ),它的本性存在于历史的波动之中,正如人性也仅是人的
   心智的自然运作一般。因此,虽然他使用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和专
   制等概念,但未将某国政体归为某类型,或视各类具有各自独立的本
   性。也因此,他从未使用“政体的本性”( 狋犺犲狀犪狋狌狉犲狅犳 犵 狅狏犲狉狀犿犲狀狋 )的
   讲法,而用“政体的形式”( 狋犺犲犳狅狉犿狅犳 犵 狅狏犲狉狀犿犲狀狋 )代替。他指出,英国
   政体是一种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混合。由乡绅和商人组成的人
   民拥有权威,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独立,这些人以代议制的方式形成下
   议院,上议院则由没有封地的贵族组成,而君主只在法案讨论后享有否
   决权( 犎狌犿犲 , 1996 : 15 、 227 )。在 《英 国 史》中,休 谟 也 用 “近 乎 专 制”
   ( 犱犲狊 狆 狅狋犻狊犿 )形 容 都 铎 时 期 的 英 国 政 体 ( 犎狌犿犲 , 1778犪 : 557 )。在 他 看
   来,政体的类型学背后仍然预设着“人类理性”,只有将一国放在历史之
   中,观察它的体制和法律的自然进程与人为改变,才会较为明白它的政
   制的稳定性的部分以及变动性的部分。而在此过程中,人们会发现,权
   威的变动对于政制尤为关键,因为它连带着法律和制度的变动,本身就
   构成了新的先例与习惯。在权威的变动往复过程中,原始自然与文明

   7. 有关这一点,可参见笔者在另一处对本原的讨论(杨璐, 2015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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