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社会》2015年第6期
P. 231

社会· 2015 · 6

   法律维权的主要凭据是法律本身,维权的方式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上诉等制度化的法律渠道。就规范的意义而言,这些渠道的使用不涉
   及到政府间关系。随着法律诉讼的逐年推进,这些渠道的规范性在提
   高。即使是后期的立法参与,也是制度许可的参与行为。
       第二,依法或以法抗争中的组织困境和风险被解决了。通过制度
   内的渠道进行法律诉讼,不会破坏稳定,比较温和理性,这也使他们的
   集体行动不会带有政治敏感性。这不仅仅体现在业主可以在他们自己
   的小区内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业委会,更体现在他们可以进
   行跨社区的集体行动,甚至组建组织。 犚 先生作为召集人之一成立的
   犅 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就是这样的一个成果。 2006 年 8 月
   25 日, 犅 市 50 个小区业委会联名向 犅 市建委提交申请书,申请成立 犅
   市业主委员会协会。这些申请成立协会的人员就组成了业主委员会协
   会申办委员会(简称业申委)。虽然 犅 市业主委员会协会并没有得到
   官方的响应,但业申委在成立之后确实做了很多的工作,帮助其它小区
   成立业委会,给他们提供维权咨询,召开研讨会,参与立法。 犚 先生在
   2008 年告诉作者:
           对于业申委,从筹备到现在已经 3 年多时间了。一直在向
       主管部门建委申请。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这不是一个局
       级部门的权限,甚至不是市政府的权限。虽然政府并不批准业
       主委员会协会的成立,但也并不阻止以业申委为名义的活动和
       媒体对业申委活动的报道。业申委完全符合‘非法组织’的定
       义,但政府取缔你的成本要远远高于让你继续活动的成本。
       另外,他们还可以活跃在互联网上,后者为他们提供了一个低成本
   高效率的组织平台。 犅 市业主曾经长期活跃在“业主之声论坛”和“业
   委会联盟”两个互联网论坛上。这些公开的互联网平台并没有受到特
   别的限制。
       第三,依法或以法抗争中的制度困境被解决了。通过制度内的渠道
   进行法律诉讼,让一些活跃人士成为法律企业家,他们在维权中使用法
   律,知道法律的欠缺和业主的明确利益,这也强烈地促发了他们影响立
   法的冲动。再加上他们能够采用不被特别受限的集体行动,这使他们的
   参与具有影响力,可以代表一种集体的利益诉求,而非个人的意见表达。
       第四,通过制度内的渠道进行法律诉讼,对政府依法行政产生了明

    · 2 2 4 ·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