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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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6
法律维权的主要凭据是法律本身,维权的方式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上诉等制度化的法律渠道。就规范的意义而言,这些渠道的使用不涉
及到政府间关系。随着法律诉讼的逐年推进,这些渠道的规范性在提
高。即使是后期的立法参与,也是制度许可的参与行为。
第二,依法或以法抗争中的组织困境和风险被解决了。通过制度
内的渠道进行法律诉讼,不会破坏稳定,比较温和理性,这也使他们的
集体行动不会带有政治敏感性。这不仅仅体现在业主可以在他们自己
的小区内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业委会,更体现在他们可以进
行跨社区的集体行动,甚至组建组织。 犚 先生作为召集人之一成立的
犅 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就是这样的一个成果。 2006 年 8 月
25 日, 犅 市 50 个小区业委会联名向 犅 市建委提交申请书,申请成立 犅
市业主委员会协会。这些申请成立协会的人员就组成了业主委员会协
会申办委员会(简称业申委)。虽然 犅 市业主委员会协会并没有得到
官方的响应,但业申委在成立之后确实做了很多的工作,帮助其它小区
成立业委会,给他们提供维权咨询,召开研讨会,参与立法。 犚 先生在
2008 年告诉作者:
对于业申委,从筹备到现在已经 3 年多时间了。一直在向
主管部门建委申请。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这不是一个局
级部门的权限,甚至不是市政府的权限。虽然政府并不批准业
主委员会协会的成立,但也并不阻止以业申委为名义的活动和
媒体对业申委活动的报道。业申委完全符合‘非法组织’的定
义,但政府取缔你的成本要远远高于让你继续活动的成本。
另外,他们还可以活跃在互联网上,后者为他们提供了一个低成本
高效率的组织平台。 犅 市业主曾经长期活跃在“业主之声论坛”和“业
委会联盟”两个互联网论坛上。这些公开的互联网平台并没有受到特
别的限制。
第三,依法或以法抗争中的制度困境被解决了。通过制度内的渠道
进行法律诉讼,让一些活跃人士成为法律企业家,他们在维权中使用法
律,知道法律的欠缺和业主的明确利益,这也强烈地促发了他们影响立
法的冲动。再加上他们能够采用不被特别受限的集体行动,这使他们的
参与具有影响力,可以代表一种集体的利益诉求,而非个人的意见表达。
第四,通过制度内的渠道进行法律诉讼,对政府依法行政产生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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