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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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庭还是走上街头:超越维权困境的一条行动路径


       3. 与居委会选举相关的行政复议、诉讼
       犅 市业主群体的一系列实践给基层治理带来了一些显著的变化,
   其中之一就是部分小区的业主开始积极参与社区的居委会选举(管兵,
   2010 )。华梦园小区在维权过程中,涌现一群活跃人士,他们最早参与
   居委会的选举工作。在他们试图成立业委会之前,基层政府告诉他们,
   可以在成立了居委会之后再成立业委会,于是 犚 先生和几位业主活跃
   人士积极参与居委会的成立, 犚 先生做过两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会主席,
   做过居民代表大会主席。然而在 2009 年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时候,由于
   犚 先生和业委会活跃人士与基层政府有了多次冲突,他们再参与居委
   会选举就遇到了一系列的挑战。 犚 先生被排斥在选举委会员之外,围
   绕选举委员会的构成和产生方式、选民资格、居民小组划分方式、选举
   方式等一系列具体问题, 犚 先生和其他居民进行了多次举报,在街道办
   事处处理之后,他们又提起了以下三次行政复议,要求改变居委会选举
   中的一些具体细节。
       第一次行政复议是针对居民小组和居民代表选举办法存在的问
   题,对街道办事处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没有纠正华梦园社区居委会选举过
       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其依据的《 犅 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
       作规程》(京民基发[ 2009 ] 114 号)没有依法公布,不能作为行
       政管理依据。华梦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参加的
       社区居民会议对居民小组进行重新划分是违法的,而被申请
       人没有纠正。华梦园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设立新的居民小组
       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被申请人非但没有纠正,反而支持了这种
       违法行为。
       区政府裁决被申请人证据不足,要求:
           撤销被申请人 2009 年 7 月 6 日作出的“处理决定”,责令
       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重
       新处理。
       另两个行政复议分别是针对居委会候选人提名方式、居委会选举
   方式以及非居民违法当选候选人问题,也获得区政府相似的裁决。但
   最终的选举结果仍然没有实质性改变。
       在举报居委会选举问题的过程中,街道办事处解释行政行为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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