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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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庭还是走上街头:超越维权困境的一条行动路径


       日, 犎犇 区建委信访办给予了书面答复,但仍然拒绝备案,拒
       绝理由变更为“华梦园小区第六次业主大会所形成的决议没
       有加盖‘华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我们无法认定这次会
       议的合法性”,因此,“未予备案”。
           对这个书面答复,我们的意见是,华梦园小区第 6 次业主
       大会会议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会议程序是否合法,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法定的票数。华梦园小区第 6 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
       的是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并且是记名投票的,每一张表决票上
       均有业主的签名……另外需要说明一下的是,之所以要按照
       议事规则召开华梦园小区第 6 次业主大会会议,就是因为华
       梦园小区原来业委会委员中一些委员已经不能代表多数业主
       的利益,这其中就包括了保管业委会公章的王 ×× 委员。
       然而,区政府的裁定书支持了建委和街道办的决定。对此小区业
   委会成员又再次发起了行政诉讼,在针对建委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作出
   了一个模棱两可的裁定:
       ( 1 )认定新委员当选的事实成立,业委会备案为公示性备案,但行
   政备案机关负有形式审查的职责;
       ( 2 )由于当时政府文件规定业委会委员辞职需要业主大会通过,
   而华梦园小区业委会原已经辞职的委员的辞职申请并没有经过业主大
   会通过,致使业委会委员人数从构成形式上变为双数,违背委员人数为
   单数的原则,因此建委不予备案也无不当。
       原告又继续上诉,终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针对街道办事处的行政
   诉讼也基本上维持了行政复议的裁决。
       小区业委会根据法律裁决,调整了业委会委员的人数,然后继续要
   求备案。然而街道办仍然拒绝备案。在 2009 年 3 月,就街道办作出的
   增补业委会委员资格不被承认的行政决议,增补委员针对街道办事处
   发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承认增补委员的合法性。在 2009 年 6 月 2 日,
   区政府行政裁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
   资格由业主共同决定,无需行政机关另行评价。
       于是,小区业委会根据这一复议结果,继续前往街道办事处要求备
   案。街道办事处在 7 月 29 日作出了不予备案的决定。业主于 9 月 28
   日申请新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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