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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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庭还是走上街头:超越维权困境的一条行动路径


   的敏感性,媒体也很难公开地报道这些信息。这样一来,抗争者的政治
   机会结构就破解了。而相反,我们可以看到华梦园和 犚 先生等业主群
   体的活动,可以频繁地出现在 犅 市的各种媒体中,他们的活动和维权
   事件、诉讼都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同时,他们也都有自己的互联网论
   坛和其它的互联网交流方式。
       从这两个区别相应地可以推导出第三个不同,就是中央政府的政
   策法规在城市和农村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农村的维权者并没有太多的
   资源使他们能够“消费”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法规,城市维权者在这方面
   则稍具优势。在当前法制不健全的大背景下,打官司并不仅仅是法律
   的事情。法律嵌入在政治制度中( 犕犻犮犺犲犾狊狅狀 , 2007 ),也嵌入在社会环
   境中。弱势群体针对当权者的官司,不可避免要牵涉到政治因素和社
   会因素。维权者如果不能够动员法律和法院之外的力量,去与当权者
   进行力量的博弈,缺乏独立性的法律和法院会受到多种不利于弱势维
   权者的因素的影响。在缺乏有效的政治机会结构和大众传播途径的农
   村地区,中央政府的法律和政策能赋予维权者多大的力量,这一点非常
   值得讨论。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受到
   个体或群体的种种社会背景的现实制约( 犅犾犪犮犽 , 1973 ; 犌犪犾犪狀狋犲狉 , 1974 ;
   犔犲犿 狆 犲狉狋 , 1976 ; 犘犾犲犪狊犲狀犮犲 , 犲狋犪犾. , 2003 ; 犛犪狀犱犲犳狌狉 , 2008 )。由于以上三
   点机会结构原因,我们可以看出,机会结构比较宽松和多元的大城市地
   区提供了抗争方式创新的可能性以及更多的抗争形式库(魏伟, 2014 ;
   黄荣贵、桂勇, 2010 )。
       第四,正是因为以上三点的区别,组织化程度、行动对抗性及其风
   险在城市和农村存在不同的定义方式。访民周克旺因为并没有什么实
   质意义的所谓“移民监视协会”就被地方政府和法院判入狱 3 年(应星,
   2007 )。而本文中的业主建立了实体性的组织,动员参与者和资源,与
   政府谈判或者参与立法这样的政治活动,组织者并没有受到惩罚。在
   政治机会结构相对开放和相互制约的城市地区,组织和抗争行动的定
   性权(是否违法及政治敏感性)并不能完全被垄断在维权群体所要与之
   抗争的对象手中。维权群体通过运作求助对象,通过大众传播途径制
   造公共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定义自己组织和行动性质的能力。比如,
   业主和都市化媒体就把维权行为定义为理性市民维护法定权利的行
   为。而在农村地区,相对封闭和缺乏制约的政治机会结构,加上大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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