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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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6

   播途径的稀缺,地方政府盛行合谋行为,他们基本上垄断了对维权者或
   者抗争者组织和行动性质的定义权。
       在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中,走向法庭的维权行动依据法律和制度
   体系,从具体案例出发,能够引申出普遍的权利,进而影响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既能够赋权维权群体,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鲜明的现代
   意义。走向街头的抗争运动,更多是就事论事地提出诉求,虽然能够引
   发直接的回应,但很少能够伴随普遍性的变化,也难以直接影响到制度
   本身,较少有一般性权利的维护。在很多案例中,这些抗争行动试图引
   起领导个人的重视、寻找政府内部的个人关系,实际上强化了人治的传
   统因素。
       在伴随一系列区别的情况下,身处 犅 市这样存在着多级政府、媒体
   发达、居民普遍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大都市,业主群体能够通过制度内的
   维权,逐步通过法律和制度的途径来解决矛盾,维护个体和群体的普遍
   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抗侵犯他们权利的利益集团。而在依法抗
   争或者“以法抗争”模式下的群体,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农民群体,他们不
   具有 犅 市的业主那样相对宽松的政治机会结构,激活制度的机会不多,
   利用法律的成本相对高昂,就事论事的抗争使他们具有与利益集团谈判
   的筹码,但也会使他们陷入种种困境,从而这样的抗争反而会成为走向
   法治的障碍。作者在不同地方进行的若干访谈中发现,有地方干部已经
   开始理直气壮地要求抗争农民通过法律和法院途径解决问题,而农民则
   因为没有能力使用这些法律而不愿意采取制度内的维权方式。制度内
   的逻辑和制度外的机会,束缚了一些群体走向法庭,只能走上街头。
       华梦园和 犚 先生的制度内法律维权行动因为破除了依法或以法
   抗争的多重悖论,再加上农村抗争者和都市维权者身处政治机会结构、
   媒体背景等的不同,使他们能够建立起维权的法律动员支持结构,使他
                                         ,
   们更多地选择了这一方式去维护权益( 犈 狆狆1998 : 18 )。为什么法治轨
   道可以有效地维护特定群体的利益?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有着
   比较宽松的政治机会结构的背景下,由于维权群体自觉或者被迫使用
   法律手段处理问题,他们成功地化解了风险、组织等难题,自己的集体
   维权行动得以发展出可持续的支持结构,并且能够得到媒体的关注,形
   成公共舆论,这最终有利于他们更能持续地去维护权利和影响法规,从
   而使这一轨道得到更有效的运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 犚 先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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