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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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6
一致的利益、目标和使命。
显然,市场体系与科层体系的组织关系不同:前者由多个有独立权
属的组织组成,后者由存在等级界限、但不具独立权属的组织组成。这
种差异可以解释为何市场体系需要用合约达成同意,用互惠达成交换,
因为在市场组织之间,原本不具有相互负责的关系,只是共同的商业利
益使之发生了联系,因此,需要用合约来指明相互的责任并约束相互的
承诺。这些承诺不具永久性,只为某一事项而成立,结束后约束关系便
不再了。总之,在权属相对独立的市场组织之间,除了需要遵守法律之
外,并不存在目标、权力、行动和内部规则的一致性。
那么,如果科层组织内部存在类似市场组织的关系,情况会如何?
答案是:多重角色及治理中心就会发生,这意味着,社会可能并非由单
一的组织治理,而是由一种多权威的组织合体治理。“合体”不同于整
体,是因为合体或许具备整体的形式,但实际的行动原则仍可能由其自
己掌握。根据拉克曼( 2013 : 14 )的研究,仅当具备下列条件时,单一的
组织中心才能真正统治一个社会:“第一,从各个生产阶级中获得的资
源,均通过一个统一的组织分配;第二,没有其他竞争性的精英组织能
够建立并获得资源;第三,精英集团内部的个体或群体,无法收回对其
他成员的支持,从而瓦解这一组织的现实统治。当一个新的群体(无论
是来自旧精英内部,还是非精英群体),发展出获取资源的能力,而其他
精英必须容忍他们的存在时,多重精英的统治就会产生”。
对于中国的治理体系而言,大量证据表明,上述三个条件一个也不
具备。首先,从各个生产阶级中获得的资源,不是通过一个统一的组织
分配,而是通过多种组织(国家组织、地方政府组织、社会事业组织)、经
多重渠道分配;其次,在行政系统内部,存在大量竞争性的组织(条块职
能部门、地方行政组织),且能够获得资源(土地财政的收益、与地方企
事业单位的联盟互惠、对门类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再者,精英集团
中的个体或群体,能够透过“收回”对其他成员的支持(选择性执行、表
面配合、甚至拒绝合作)来瓦解统一组织的现实统治;最后,很多部门都
有获取资源并独立分配的地位,而其他部门“容忍”这种情况存在,而且
他们自己也不懈追求这样的地位。所以,治理社会好比是多重权威中
心的“市场”体系,它远不是一个系统统一、互为支撑的科层组织系统,
尽管在形式和法定条文上好似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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