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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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包干的组织基础


   巨大差异”,为什么有的形成了科层制,有的形成了发包制?倘若行政
   成本是一个关键的衡量依据,那么如何解释中国行政治理中大量不计
   成本、不惧压力的活动?治理成本和统治风险的约束固然无错,但其过
   于一般性的解释 层 级,使 之 几 乎可 以解释 任何 治理模 式的 形 成。但
   当特定的统治体制面对具体环境的时候,何者为可忽略的成本,何者
   为必防范的风险,含义常常不同,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了他们的回应
   模式差异呢?
       问题或许与经济学文献的提问意识有关。沿着“企业还是市场”的
   效率比较思路,治理模式成为替代性的效率方案选择问题:采用委托代
   理(另一方提供服务)还是(政府)自己提供服务,主要是由成本衡量决
   定的。这一问题意识包含了一些潜在的假定———行动主体(政府)及其
   内部组织单纯的“治理”角色,政府拥有独立程度较高的选择地位,相对
   自主且未对任何组织具有依赖,对于选择主体而言,两种治理方法有程
   度相似的候选性。
       但这些假定是否成立,对于发包制的解释甚为关键。比如,除了治
   理角色,政府还兼具厂商甚至是属地利益代表的角色;任一机构单方面
   的“自主选择”都受制于组织间角色关系的影响。因此,如果将发包方
   视为单一角色的选择主体,可能忽略其内在的组织性质对治理行为的
   塑造。作为补充,笔者希望讨论另一种解释路向,即从行政治理机体本
   身的特性及历史关系来说明发包制的组织基础所在。

       一、多中心组织及角色的治理体系

       作为讨论的起点,需要先设定一个理想形态的区分来简化现象,从
   而突出问题所指的标准特征。按笔者的理解,市场组织间关系的特点
   在于:在利益和目标不同、甚至是冲突对抗的、但地位(相对)自主、权利
   (相对)对等的角色之间,通过同意与交换展开合作。而科层组织间关
   系的特点,则是在利益和目标一致且协调(至少是非对抗的)、权属级别
   分明、地位不自主、权利亦非对等的行动体之间,通过命令和支配展开
   合作。二者重要的差别,一是角色,即营利角色和管理角色的差异;二
   是组织之间权属(权力与隶属)关系的差异;在责任和使命方面,市场组
   织各自分立,相互竞争,他们不是一个整体,更不具有共同利益和目标,
   而科层组织理论上是一个责任整体,其中的各个部门权限有别,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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