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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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发包制与帝国逻辑


   发包制“类似于企业内部的市场化关系”,“行政发包制类似于在科层
   制内部引入了‘分封’和‘包干’的因素,或说在科层制的外壳之下置入
   了‘发包制’的灵魂,因而是一种混合或中间形态的组织类型”( .9 )。
                                                            狆
                                               ,
   已有的经济学研究 ( 犅犪犽犲狉 , 犌犻犫犫狅狀狊犪狀犱犕狌狉 狆 犺 狔 2001 ; 犠犻犾犾犻犪犿狊狅狀 ,
   1985 )指出,这种“选择性干涉”(即在行政体制中植入市场机制)的混
   合制度有着内在的紧张和不兼容性。周黎安也注意到了行政发包制面
   临的内在困境,即这一制度可能在某些方面降低统治风险(有效治理),
   但在其他方面提高其风险(偏离失控),特别强调了不同治理模式在不
   同空间(领域)的分布,如治安、就业多以行政发包制实施,而金融、重大
   项目投资多以上报审批的集权模式。但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内在紧张
   并不能通过不同领域的空间安排而一劳永逸地加以解决。在治安、就
   业等领域中,中央政府也频繁下达指令,检查督促;在金融和投资领域
   中,项目审批也政策多变,时松时紧。由此可见,不同治理模式不但在
   不同领域中权重不同,而且在同一领域中在不同时点上也交替出现。在
   任何领域中,发包制的剩余控制权都有导致“失控”的可能性,成为统治
   风险的诱因。而追求统治风险最小化的努力又会导致效率(有效治理)
   低下,促成经济、社会诸领域中的困难和危机。在这个意义上,尽管行政
   发包制糅合“行政”与“发包”于一体,但仍不足以解决帝国治理的重重困
   难,而且其内在紧张恰恰提供了向其他治理模式转化的诱因。
       以上思路也引出笔者对周黎安文中关于“非正式行为”的讨论的一
   点不同看法。周黎安试图将各类正式和非正式的行为现象一并置于行
   政发包制的视角下予以解释,这种一以贯之的理论逻辑使得我们看到
   这些散落各处的现象和行为与行政发包制间的逻辑联系。但是,在帝
   国的逻辑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并生共存和相互转化有着更为
   深刻的意义(周雪光, 2014 )。如果将两者视为同类现象,则舍去了许多
   重要的研究问题,无从把握不同治理模式间的转化机制和条件。例如,
   针对政府研究中的诸种变通、共谋等非正式制度和行为,周黎安提出,
   “从我的角度看,其实这些非正式运作和各种策略运用、变通正是发包
   制下自由裁量权积淀在承包人手中以及‘只看结果、不管过程和程序’
   的考核逻辑的必然产物”( .10 )。在周黎安的讨论中,承包方的自由裁
                          狆
   量权包括了“既有积极意义上的政策变通和制度创新,也有消极意义上
   的应付和走形式”( .12 )。笔者从帝国逻辑的角度来看,将行政发包制
                   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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