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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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发包制与帝国逻辑
发包制“类似于企业内部的市场化关系”,“行政发包制类似于在科层
制内部引入了‘分封’和‘包干’的因素,或说在科层制的外壳之下置入
了‘发包制’的灵魂,因而是一种混合或中间形态的组织类型”(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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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的经济学研究 ( 犅犪犽犲狉 , 犌犻犫犫狅狀狊犪狀犱犕狌狉 狆 犺 狔 2001 ; 犠犻犾犾犻犪犿狊狅狀 ,
1985 )指出,这种“选择性干涉”(即在行政体制中植入市场机制)的混
合制度有着内在的紧张和不兼容性。周黎安也注意到了行政发包制面
临的内在困境,即这一制度可能在某些方面降低统治风险(有效治理),
但在其他方面提高其风险(偏离失控),特别强调了不同治理模式在不
同空间(领域)的分布,如治安、就业多以行政发包制实施,而金融、重大
项目投资多以上报审批的集权模式。但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内在紧张
并不能通过不同领域的空间安排而一劳永逸地加以解决。在治安、就
业等领域中,中央政府也频繁下达指令,检查督促;在金融和投资领域
中,项目审批也政策多变,时松时紧。由此可见,不同治理模式不但在
不同领域中权重不同,而且在同一领域中在不同时点上也交替出现。在
任何领域中,发包制的剩余控制权都有导致“失控”的可能性,成为统治
风险的诱因。而追求统治风险最小化的努力又会导致效率(有效治理)
低下,促成经济、社会诸领域中的困难和危机。在这个意义上,尽管行政
发包制糅合“行政”与“发包”于一体,但仍不足以解决帝国治理的重重困
难,而且其内在紧张恰恰提供了向其他治理模式转化的诱因。
以上思路也引出笔者对周黎安文中关于“非正式行为”的讨论的一
点不同看法。周黎安试图将各类正式和非正式的行为现象一并置于行
政发包制的视角下予以解释,这种一以贯之的理论逻辑使得我们看到
这些散落各处的现象和行为与行政发包制间的逻辑联系。但是,在帝
国的逻辑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并生共存和相互转化有着更为
深刻的意义(周雪光, 2014 )。如果将两者视为同类现象,则舍去了许多
重要的研究问题,无从把握不同治理模式间的转化机制和条件。例如,
针对政府研究中的诸种变通、共谋等非正式制度和行为,周黎安提出,
“从我的角度看,其实这些非正式运作和各种策略运用、变通正是发包
制下自由裁量权积淀在承包人手中以及‘只看结果、不管过程和程序’
的考核逻辑的必然产物”( .10 )。在周黎安的讨论中,承包方的自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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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权包括了“既有积极意义上的政策变通和制度创新,也有消极意义上
的应付和走形式”( .12 )。笔者从帝国逻辑的角度来看,将行政发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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