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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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发包制与帝国逻辑
呢?换言之,为什么在行政发包制中地方政府的行为会导致中央政府
的统治风险?下面我们回到“行政发包制”治理模式,做进一步讨论。
三、行政发包制与帝国逻辑
周黎安从制度层面着眼,强调了行政发包制这一理想模型的稳定
制度特征和意义。但笔者在阅读时感到作者笔下有意无意间透露出这
一制度的内在紧张、不兼容和不稳定。一方面,分包制确立了权力、责
任、利益(剩余控制权)的边界;另一方面,官僚体制自上而下的行政权
威又凌驾于这些结构边界之上;官僚体制内部条块关系的交错张力不
断地冲击着这些边界;官僚体制与政治过程间的互动紧张也时常打断
这一制度的运行。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将行政发包制放在与其他国家
治理机制相互作用,特别是在帝国逻辑的整体背景上加以认识。
中华帝国因其广阔疆域、众多民众和多元文化而面临规模之累;作
为国家治理组织基础的庞大官僚体制因其漫长行政链条、信息、利益等
交易成本,从而加剧了委托—代理困难。在应对这些困难的历史演变
过程中,国家体制发展起了一系列稳定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技术,是谓帝
国逻辑。帝国逻辑也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在当代国家治理运行过程中。
如周黎安指出的,行政发包制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治理模式。笔者在
最近的一篇文章中讨论了周黎安的“行政发包制”在帝国逻辑中的位
置:
在中国国家演变过程中发展起了一系列调节中央与地方关
系的制度安排。其中一个重要制度安排是周黎安( 2008 )提出的
“行政逐级发包制”。行政发包制是中国官僚体制上下分治的一
个稳定形式。在这一制度安排中,官僚体制逐级将区域性治理的
各项任务(如税收、就业、治安、教化)以“发包制”形式逐级发放给
下一层次的官僚机构。这种发包制形式给予属地政府相应的激
励机制和灵活空间来完成规定目标,同时减少了上级部门对下级
部门考核的信息要求。如此做法大大降低一统官僚体制中“委
托—代理”关系带来的高昂交易成本。周黎安、王娟 ( 2012 )以清
代海关制度为例,分析比较了行政发包制与韦伯式官僚组织的雇
佣制之间的区别,指出了前者在中华帝国治理中的重要位置。曹
正汉( 2011 )提出的上下分治体制也有着类似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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