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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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发包制与帝国逻辑
之上升。在这一前提假设下,随后的逻辑推论则顺理成章。但笔者对
这一前提假设有不同看法。笔者以为,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和地方性
治理上的所作所为与这一前提假设不相吻合。中国各地经济发展和人
民生活提高与地方政府的努力密切相关;换言之,地方政府所为有利于
提供公共服务。地方政府表现出的短期行为可能导致统治风险上升,
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自上而下的制度约束和激励机制。例如,地
方政府追求 犌犇犘 和土地财政的行为的确导致了社会紧张,但这与国家
财政制度密切相关,似乎不能归咎于地方政府对公共产品提供不力。
第二,“行政发包制”兼有“行政”和“发包”的机制。周黎安将科层
制与行政发包制作为两个理想类型加以对照讨论,但作者在这里的讨
论更多地强调了“发包”的特点,“行政”机制隐而不见。对此,笔者有两
点疑问:第一,如果“发包”产生统治风险,那么,“行政”机制在这里起到
了怎样的作用?第二,行政发包制实际上仍然是通过科层制(官僚制)
运行的。所以,将行政发包制与科层制作为相对的治理模式不甚妥切,
似乎使用“集权”与“分权”这对概念更为准确恰当。
,
笔者在哈特等( 犎犪狉狋 , 犛犺犾犲犻犳犲狉犪狀犱犞犻狊犺狀 狔1997 )模型的基础上,提出
一个修订版的“集权—分权抉择”模型来分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便进
一步澄清以上讨论的诸种关系。笔者的模型得益于周黎安上述模型的
启发,但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进行相应的修订。下面的模型与周黎安模型
有着不同的前提假设和机制区别,但其中蕴含了行政发包制的研究问题。
这一模型的理论逻辑是经济学不完全合同的分析框架。因为信息
成本和环境不确定性,中央与地方(或政府内部上下级)间的关系无法
通过完全合同的形式制定落实。因此,在合同明确规定的权益之外有
着很大的剩余控制权,(在一般情况下)为有着更多信息优势的一方所
掌握。剩余控制权为其拥有者提供了激励,诱发了相应的行为。因此,
剩余控制权分配给哪一方成为不同治理模式的核心所在。在哈特等
,
( 犎犪狉狋 , 犛犺犾犲犻犳犲狉犪狀犱犞犻狊犺狀 狔1997 )的讨论中,不同治理模式的核心是:
在提供公 共 产 品 (如 监 狱、公 共 医 疗)时 应 该 选 择 公 共 部 门 ( 狌犫犾犻犮
狆
犪 犵 犲狀犮 狔 )还是私有企业( 狉犻狏犪狋犲犳犻狉犿 )?其抉择与剩余控制权所提供的
狆
激励及其诱发的行为有着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在下面的模型中,我们
的分析问题是:执政者在剩余控制权分配给中央(集权)还是给地方政
府(分权)间的抉择逻辑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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