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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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6
然而,对于帝国来说,行政发包制的制度安排也有着潜在
危险。任何正式制度都是一种“可信性承诺”,其稳定性是以
牺牲灵活性为代价的( 犇犻狓犻狋 , 1996 )。上下分治的制度如果正
式化,就会束缚皇权的任意专断权、削弱一统体制,长此以往
则“国将不国”了。就帝国的行政发包制着眼,我们可以看到
两大特点:第一,地方的实际控制权并不是正式意义上的“确
权”,而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授权”的形式实现的,即中央政府
“放权”(即委托)于地方政府。这种所谓“上下分治”的实质仍
然是一统体制,并没有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性变化。
第二,这种上下分治的结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直处在不断
波动和调整中,体现在“集权—放权”的周期性循环。集权意
味着在正式制度上决策权和资源的向上集中(并税式改革),而
放权则意味着某些控制权发放到地方政府(征收附加税所导致
的杂税丛生)。正是基于以上观察,周雪光、练宏( 2012 )指出,
在一统体制的基本框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随着各种控制权的
分配组合不同而发生变化,表现出不同的治理模式,“行政发包
制”的“上下分治”模式只是其中的重要形式之一。简言之,行
政发包制的制度安排在帝国治理中有着其重要地位,但仅此尚
不足以概括中华帝国治理的基本特征,特别是帝国治理中“上
收—下放”的周期性波动演变。(周雪光, 2014 : 121-122 )
在这里,笔者将引文中的一些看法略加扩展。如周黎安文中指出,
在中华帝国历史上,行政发包制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模式。但我们
也不难观察到这一制度时松时紧的不断调整。例如,笔者在上面的文
章中指出,在赋税领域中,国家治理模式经过了“杂税丛生—并税式改
革—杂税丛生”的周期性过程,映射出“分权—集权—分权”的治理模式
的相互转化。在人民共和国时期,集权—放权波折更是明晰可辨。这
些集权过程虽然时段不等,并非常态,但却是极为重要的,体现了君主
任意专断权和“分权”(包括行政发包制)间不断调整的制度化过程。换
言之,在中国国家治理的历史上和今天,虽然行政发包制的形式似乎稳
定不变,但其实际内容和运行机制随着中央政府政策和指令而不断调
整和波动的。
从理论上看,行政发包制内部存在着深刻矛盾。周黎安指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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