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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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对“医疗化”的形构
体(保险公司等)是在市场逻辑下运作的。没有市场的运作,就难以驱
动这些供给方获利并实现扩大再生产。而消费者愿意消费,通常是接
受了具有科学话语说服力的信息,这就与医疗专业发生关联。所以,市
场在供需之间具有实质的物质力量,能促使这个复合体不断运作下去,
这也就无可避免地扩大了医疗化。而政府站在社会控制与节省政府成
本的立场上,不再扮演有所作为的角色,而是与产业界和学界形成公私
伙伴关系以共同提升产业竞争力。政府结合市场与专家话语,也涉入
“医疗化”以达社会稳定。
(二)制度层面:国际专利权之保护与医疗化的政策
就制度层面而言,要讨论新自由主义在全球医药体系中的影响,必
须讨论在国际与国家层面影响医疗化的制度。在此将主要讨论两个关
键因素,第一是关于制药产业的国际专利权之保护;第二是关于促使医
疗化的政策。
制药产业的国际专利权保护是跨国药企为拓展国外市场,透过母
国在药物的国际贸易规范上制定新的游戏规则,这反映在 犠犜犗 下的
各类自由贸易协议原则上。譬如 犠犜犗 架构下的 犜犚犐犘犛 ( 犃 犵 狉犲犲犿犲狀狋
狅狀犜狉犪犱犲犚犲犾犪狋犲犱犃狊 狆 犲犮狋狊狅 犳 犐狀狋犲犾犾犲犮狋狌犪犾犘狉狅 狆 犲狉狋 狔犚犻 犵 犺狋狊 ,《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会员国,无论其本国原来的情况或惯例为何,
都必须给 予 创 新 药 品 至 少 20 年 的 专 利 权。 但 是 “创 新”的 定 义 在
犜犚犐犘犛 协议中并不 明 确,这 给 各 会员 国留 出了 相当的 自 由 裁 量 余 地
(张婷华、黄文鸿, 2006 )。此外, 犠犜犗 将 犜犚犐犘犛 协议定位为建立知识
产权领域保护的最低标准,各会员国应该各自调整与修订各国内部的
相关政策以符合 犜犚犐犘犛 协议的规定。考虑到各国国情, 犜犚犐犘犛 协议容
许发展中国家与低度开发国家有 10 年的过渡期(即从 2006 年的限期
向后延至 2016 年)来修正当地的有关药品的专利法规定(张婷华、黄文
鸿, 2006 )。然而, 犜犚犐犘犛 协议确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架构后,卫
生福利议题与 犜犚犐犘犛 协议之间的紧张很快就显现出来。因为自从该
协议签订以来,跨国药企可以藉此协议挑战发展中国家的药物政策。
其实,国际制度中有一些“例外规定”及关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医疗
人权的声明可用来平衡“民众健康人权保障”与“跨国药厂追求经济利
润”之间的冲突。在“例外规定”方面,若国家发生紧急状况,或“其他特
别迫切情势”(如爆发禽流感的当事国无药可医),政府有权授权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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