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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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发包制
和雇佣制进行了系统区分。 5 在发包制中,承包方拥有资产所有权,给
定发包企业支付的价格。承包方所耗费的成本越低,净收益越高,所以
承包方面临高强度的激励契约(即报酬与企业绩效高度相关)。作为委
托人的发包方只是支付给代理人(承包方)一定价格的资金,购买其产
品或服务,产品如何生产完全由承包企业决定,其自由裁量权非常大。
雇佣制的特征是,发包方拥有生产性资产的所有权,发包方向雇员(代
理人)发布指令进行生产,雇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少。鉴于雇员在企业
内部的任务的多维性质,与发包制相比,在雇佣制下雇员的薪酬是弱激
励的(即薪酬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较弱)。
经济学关于企业发包制与雇佣制的区分很有启发意义,但其分析
框架无法简单复制到行政组织和政府治理的领域。这里主要存在三个
问题:首先,在行政组织领域,交易费用理论和产权理论均强调的资产
专用性在大多数场合不是一个关键性因素( 犕狅犲 , 1990 );其次,企业的
利润最大化假设无法简单复制到行政组织;第三,虽然政府的边界问题
如同企业的边界问题一样重要,但边界内的治理结构(如行政权分配、
预算与内部控制)也很重要,有时边界可能也是模糊的(如企业内部的
市场化安排)。
周黎安( 2008 )把企业理论中关于发包制与雇佣制的区别经过一定
的转换和发展引入政府治理领域,提出了“行政发包制”概念,与韦伯意
义上的科层制相对应,也和纯粹的外包制相区别。目前的文献主要研
究纯粹的科层制和外包制,而“行政发包制”作为一种理想类型,则属于
一种混合的中间形态,即行政组织边界之内的“内部发包制”:在一个统
一的权威之下,在上级与下级之间嵌入了发包的关系。这如同农村集
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分田到户”,土地从所有权来看仍然属于集体所有,
村集体拥有对土地的控制权(如土地分配权),但“分田到户”相当于在
集体所有的框架下加入了发包的内容,农民享有相对独立的生产决策
权和收益权。
5. 威 廉 姆 森 ( 犠犻犾犾犻犪犿狊狅狀 , 1999 )也 提 出 了 分 析 不 同 企 业 组 织 治 理 的 三 个 维 度:激 励 强 度
( 犻狀犮犲狀狋犻狏犲犻狀狋犲狀狊犻狋 狔 )、行政控制( 犪犱犿犻狀犻狊狋狉犪狋犻狏犲犮狅狀狋狉狅犾 )和合同法制度( 犮狅狀狋狉犪犮狋犾犪狑狉犲 犵 犻犿犲 )。
他认为,市场属于一种强激励、弱行政控制和司法解决争端的一种组织类型,科层制则属于一
种弱激励、强行政控制和企业内部争端解决机制,而混合形态属于市场与和科层制之间的一
种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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