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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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5

   象限定为 7240 个城市居民样本。
       本文的经验研究模型如以下公式所示:
         犢 犻 =犮+ β 1犖 1犻+ β 2犖 1犻 犚 犻+ β 3犖 1犻 犝 犻+ β 4犖 2犻+ β 5犖 2犻 犚 犻
               + β 6犖 2犻 犝 犻+ β 7 犚 犻+ β 8 犝 犻+γ 犡 犻+ ε 犻
                            表示“新市民”, 犚 指“高收入组”, 犝 指“大学
   其中, 犖 1  表示“非市民”, 犖 2
                          在本文中包括公共意识或公共参与两大类。
   或以上学历”。因变量 犢 犻
   反映公共意识的变量由一系列主观自评指标构成,体现了以下三方面
   的内容(括号中表示缩写)。第一,对自我能力的判断,比如,对自己参
   与政治的能力评估(参政能力)和与别人讨论政府工作或做法时对自己
   的信心(议政信心);第二,主观上对公共参与的效果的预期,比如,认为
   自己对政府的决定没有任何影响(对政府无影响)、政府官员不太在乎
   我在想什么(官员无视我的想法)和政府官员不会重视我对政府的态度
   和看法(官员无视我对政府态度);第三,体现公共意识的个人主观态
   度,比如,认为政府不应干涉公共场所发布批评政府的言论(支持言论
   自由)、政府税收政策必须征求老百姓意见(征税应征求民意)、不能容
   忍政府侵占个人利益(不容忍利益侵占)、政府官员应为老百姓服务(官
   员服务于民)、老百姓不应该服从政府(不服从政府)和纳税人有权讨论
   政府怎么花钱(纳税人权利意识)。上述变量取值均为从 1 到 5 ,依次
   表示更高的能力、信心或认同程度。
       反映公共参与行为的变量由一系列反映客观行为的变量构成,具
   体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是否参与居委会选举或业委会选举,两
   者分别包括是否参与投票及不参加投票的原因;第二,各种体现公共参
   与的社区活动参与情况;第三,是否参与了群体性事件;第四,议论时
   事、容忍政府不公对待和阻止毁绿行为。
       常住人口的身份被分为三类:原市民、新市民和非市民。在本文中,
   将所有农业户籍和户籍不在本县(市)的非农户籍样本定义为非市民。
   剩下的两类即原市民和新市民,其中新市民的非农户籍是后天获得的,
   而原市民的非农户籍是生来就有的。以原市民为参照,根据本文的假
   设,在那些直接受到户籍制约的公共参与方面,非市民的符号应显著为
   负,对于其他方面的公共参与,这一系数的符号及显著性仍有待检验。
       根据被访者的教育水平,本研究将受过大学及以上教育定义为“大
   学教育”,否则为“非大学教育”,并以“非大学教育”为参照。这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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