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社会》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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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甚至是自杀这种极端方式。
1. 工人缺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劳工之弱,弱在能力,而能力不足源于基本权利未能得到保障。以
签订劳动合同一事为例,自 2007 年以来,“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就
开始关注 4000 万建筑工人的劳动状况,尤其是拖欠工资、工伤、职业
病拒赔、维权无门等问题,这些问题无不与劳动合同的落实紧密相关。
劳动合同法已出台五年,而整个建筑行业的用工状况依然凌驾于法律
之上,一线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很少,各地平均签订率只有 17.4% ,
其中成都为 14.5% ,武汉为 12.1% ,沈阳为 14.9% ,最低的郑州只有
6.8% ,相对比较高的北京也只有 32% 。 14 建筑业农民工的工资长期严
重拖欠,年年发生各类讨薪事件;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覆盖率也极
低,工伤维权与职业病维权难上加难;劳资关系恶化,冲突加剧,暴力事
件时有发生。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农民工手上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不被承认,劳资双方依法解决纠纷的途径被堵塞。签订劳动合同,确认
劳资双方的契约关系,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安全、有尊严地劳动并
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法律保证,如果连这一权利都不能落实,遑论工人
的社会地位和其他保障。
在一定程度上,世界工厂的“中国特色”即秦晖( 2008 )所称的“低人
权优势”,其结果必定是资本与权力双赢,而劳工则满盘皆输。资中筠
先生曾讲过一个耐人寻味的故事:
前几年一次会议,我碰到一个德国人,他说中国将要成为
世界经济的引擎。会后我跟他说,你过高估计了中国的发展,
中国还有很多困难。他说,你们连工人的工资都可以不发,我
们怎么竞争得过你们?!
走出劳工困境,须从落实工人的公民权利入手。首先要在工厂中
落实农民工的“企业公民”身份。“企业公民”是指工人在工厂中不仅是
劳动者,受到相应的管理和约束,而且还享有“公民权利”,有权就签订
劳动合同、工资、工时、工作条件和其他相关问题提出诉求。企业公民
权利包括很多内容,但在当前,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集体议价机制。
14. 参见:潘毅、吴琼文倩 .2013. 一纸劳动合同的中国梦——— 2013 年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状
况调研(未刊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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