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社会》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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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的“工资共决”,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均衡机
   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使工人有权利、有能力参与有关切身利益的
   工资、加班、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决定过程,通过谈
   判、协商、讨价还价、合法抗争等方式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建立
   劳资双方利益博弈机制的组织建设是工会职能的转变与落实,这要求
   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结社权落到实处。工人应该有属于自己的、能够
   真正代表其利益的工会组织,这应该是现有工会组织职能的转变,同时
   也是现有工会体系在基层工作场所的延伸和具有功能,如若这两点都
   难以做到,则应允许劳动者自发组织工会。有组织的力量才能使劳工
   的利益诉求得以凝聚和表达,使弱势的劳方具备与资方谈判的能力,并
   在必要情况下通过有组织的、合法的抗争向资方施加压力,使劳资双方
   的利益和权利得到适当的实现和保证。第三,要承认罢工的合法化。
   由于掌握的资源和权力的差别,劳资双方力量悬殊,作为弱势群体的劳
   动者一方,有时只能把唯一的资本———劳动作为其维权的手段,即通过
   罢工获得应有的经济权益,包括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就国际范围而言,
   罢工是工人用和平方式维护其权利的最后手段。此外,罢工作为一种
   施压机制,也有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促使谈判、协商机制得以运
   行(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 2010犪 , 2010犫 )。上述劳工
   权利的实现,本身亦是争取公民权利、建设公民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综上所述,改变“低人权优势”的发展模式,更要靠工人自组织的力
   量和社会的 力 量,这 需 要 波 兰尼( 2007 )意 义上 的“能 动 社会”( 犪犮狋犻狏犲
  狊狅犮犻犲狋 狔 )的建设。所谓“能动社会”,是指与市场扩张相抗衡的社会的自
   我保护运动,面对市场的侵蚀和资本的膨胀,社会本身展开动员,产生
   出各种社会规范和制度安排,诸如工会、合作社、争取减少工作时间的
   工厂运动组织、争取扩大政治权利的宪章运动以及政党的初步发展等,
   以此来抵御和规制市场。就中国社会的现实而言,以能动社会的建设
   为先导,同时推进公民社会的建设,也许更为可行。劳工阶级的出路在
   于形成自主的社会力量。
       不是被册封的“领导阶级”,而是能够主张自身权利的“自为阶级”;
   不是“未完成”或者已完成无产化的弱势群体,而是能够把握自己命运
   的自主的社会力量;不是被组织、被赋予阶级头衔的劳动人群,而是自
   组织并在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抗争中成长为公民社会主体的工人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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