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社会》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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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合作”: NGO 联合行动策略


   发布了《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规定
   除法定募捐主体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
   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更明确
   的政策规定来自民政部在 6 月 9 日公布的《关于社会组织在抗震救灾
   中开展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限定“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
   款物应当在公告发布后 15 日内,转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
   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
   基金会”。面对各级政府部门密集发布的政令, 犖犌犗 联合体感到巨大
   的压力。以 犖犌犗 救灾联合办公室为例,本以为通过将自身行动范围限
   定在救灾物资募集上能够保证联合行动的相对安全,但是之后接连发
   生联合办遭到审计和协调人被带走接受调查的事件,虽然无论是审计
   还是对负责人调查都没有查出问题,但大家还是普遍存在威胁感,于是
   决定在运行三周后迅速结束。 犣犇 志愿者协调办公室则以灾区志愿服
   务为联合行动主要内容,较少涉及物资募集工作,以避免被非法化。但
   是,政府部门对 犖犌犗 联合行动的支持更多是出于不同阶段救灾实际需
   要的考虑,当需求变化而 犖犌犗 不能有效供给时,其对 犖犌犗 联合的态度
   就会发生改变。早在 2008 年 10 月,当 犣犇 镇政府主导成立社会资源
   协调办公室时,联合体的民间志愿团队合作基础其实就已经不复存在。
   根据观察,志愿者联盟在 2009 年 5 月的最终瓦解与同年 4 月份绵竹市
   团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志愿服务团队和个人管理的通知》有关,这份明
   显限制性的文件,直接导致了更多民间志愿团队和志愿者个人逐渐退
   出灾区及此前的 犖犌犗 行动联合体。在 犆 案例中,“ 5 · 12 中心”在组建
   之初更是直接将救灾资金和物资募集列入联合行动“禁地”,专注于风
   险系数更低的为救灾 犖犌犗 提供信息的服务上,而这正是“ 5 · 12 中心”
   作为 犖犌犗 联合行动合作平台能够存续更长时间的重要原因之一。不
   过,在后期的发展过程中,“ 5 · 12 中心”仍然面临着外部的种种限制。
   三四年之后,事实上已经完全没有了联合体的意味,只是作为一个独立
   实体的“ 5 · 12 中心”在注册方面仍然费尽周折。政治机会空间的狭窄
   依然是 犖犌犗 不完全合作的基本原因。
       (二)合作网络的非正式性
       产生不完全性策略的另一个原因是组织合作网络的非正式性。组
   织之 间的网 络 关 系 和 信 任 对 推 动 非 营 利 组 织 合 作 具 有 重 要 的 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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