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社会》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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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16 )所说:“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分类方法总是基于一定的规范系统
而使用的;这种分类方法并未考虑到面临多种规范体系定义的复杂性。”
尽管如此,在规范确定的情况下,无论是越轨还是艺术,它们的类
型表都清楚地揭示了名实不符的存在。这与被判断的越轨者和艺术家
并没有什么关系,而与对其做出判断的人密切相关。这就使得我们在
研究越轨和艺术时,单纯关注越轨者和艺术家不再能够站得住脚,尽管
这是越轨研究与艺术研究中的主流传统。
二、单纯关注越轨者和艺术家的局限性
在越轨研究中,早期的犯罪学家认为,罪犯具有一般守法者所没有
的一些生物学特征,如粗壮的体格;后来,则认为罪犯具有普通人没有
的某些心理学特征,如精神错乱(梯尔, 2011 : 4-5 )。无论是关注生物
学特征,还是关注心理学特征,其共同点都是仅仅关注越轨者自身,试
图从越轨者自身找出越轨的原因。在艺术研究中,柏拉图说:“凡是高
明的诗人,无论在史诗或抒情诗方面,都不是凭技艺来做成他们优美的
诗歌,而是因为他们得到灵感,有神力凭附着”(转引自朱光潜, 1979 :
57 )。康德也说:“天才就是一种天生的心理的能力,通过这种能力,自
然替艺术定规则”(转引自朱光潜, 1979 : 377 )。无论是柏拉图的灵感说
还是康德的天才说,它们都将注意力仅仅放在了艺术家身上。
这有什么问题呢?就越轨来说,贝克尔( 2011 : 6 )认为,这种研究思
路的缺陷是,“它有碍于我们关注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对越轨行为
的判断过程本身也是越轨现象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部分”。对艺术
而言,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杜尚的《泉》和沃霍尔的《布里洛盒子》只是
日常生活用品,却成了伟大的艺术品。这些艺术品是每个人都可以完
成的,但一般人这么做,估计没有人会搭理,而杜尚和沃霍尔这么做,却
被人崇敬有加。可见,此事并不关乎艺术家,而关乎人们对于艺术家和
艺术品的判断过程。这就使得做出判断之人,也即规范执行者进入了
贝克尔的研究视野。
三、越轨和艺术中的规范执行者
司马迁在《史记》中曾记载了“指鹿为马”的故事。这个故事表明,
即便是一清二楚的事物,在强权的重压下,人们也会对其做出名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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