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社会》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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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维权活动的理法抗争及其理论解释


   的“群体性事件”,他自始至终加强对群体的控制(事实上,这个抗争集
   体的一切运作完全依赖于薛永颂的筹划和决心),他小心翼翼地并用合
   法和半合法手段(在薛永颂那里,他认为这些是“合理”手段),运用有节
   制的群体聚集办法,边缘性触响秩序的警铃(组成抗争集体、宣布要上
   访),有分寸地扰乱日常生活(拖),以危及秩序的信号(集资建房、承租
   水田),不断与征地的有关部门抗衡,并期待以此来唤醒官员解决问题
   的诚意。

       五、农民维权活动“理法”抗争背后的生存策略和行动逻辑

       厦村和薛村的征地事件典型地反映了农民维权活动的“中间地带”
   类型特征:既有“隐蔽的抵抗”,也有“公开的对抗”,甚至是“有组织对
   抗”,但这种组织的组织化程度很弱;既有抵抗者信誓旦旦要“拿起法律
   的武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基于千百年来的“理”的信念下
   对维权活动所做的有张有弛的实践,包括对修复官民关系的心理期待
   和行动;一些被研究者称为“草根动员者”的乡村精英的出现,增加了农
   民的群体组织性,使其与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抗争带有一定性质的
   政治行动,但是草根动员者常常边缘地使用“踩线不越线”的手段,控制
   其行动过程,尽力使其对秩序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从而规避风险;村
   庄的生存规则和运作逻辑,让草根动员者遭受来自政府和村民的双重
   夹迫和压力,促使其行动更加步履艰难、小心谨慎。
       厦村和薛村农民维权抗争中的“理”和“法”并用,提醒我们农民维
   权研究的重点需要从关注“用什么武器”转向“武器为何有效”、“何种武
   器更为有效”上去。农民究竟是用“法”还是用别的“武器”完全是基于
   具体事件本身的性质和自身对形势的把握和理解(黄振辉, 2011 )。农
   民如何“依势博弈”?董海军( 2010 )提出要将维权对象置于与政府具有
   平等主体的视角,尽管仅出于研究视角而非实际存在,但却启发我们进
   一步追问,其实农民的任何一次维权行动都会尽力寻找社会资源,力争
   以平等的对话主体与抗争对象(以基层政府为代表)抗争,拓展维权空
   间,以期获得最好的结果。那么,作为“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末梢的
   农民群体,哪些因素影响他们拥有与政府平等的对话主体资质,农民如
   何获得与政府平等的主体地位以展开“平等”的维权活动?这些是理解
   农民维权行动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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