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社会》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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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6

   境遇、千百年来形成的对某些事物的基本判断,包括人情和事理,是他
   们的生活惯习、处事规则、民俗精神和道德伦理,也包括因时代社会变
   迁而形成的新的“理”(李斌, 2005 : 61 )。新的“理”最直接的精神资源来
   自执政者长期宣扬的意识形态和农民近几十年来与基层政府打交道的
   经验积累( 犔犻犪狀犱犗 ’ 犅狉犻犲狀 , 1996 ;应星, 2001 : 1-4 ; 犠犺犻狋犲 , 2010 ; 犑犻狀 犵 ,
   2010 : 197-214 )。比如,国家对农民的某种承诺,所担负的种种责任;
   长期的意识形态宣扬使农民对中国共产党抱有的亲近感和信任感,改
   革开放以来干群关系的紧张使农民对基层政府和干部产生的疏离、不
   信任甚至憎恶。“理”的内容丰富多彩,农民也会根据不同的事件和情
   势诉说不同的“理”。 3 这里的“法”依然泛指现行的国家法律和中央的
   政策,其原因在于,在调查中,许多农民依然并用法律和政策,认为两者
   都是“国家规定的”,具有同样的功效。
       笔者之所以使用“理法抗争”概念而不使用“法理抗争”的原因有
   二:其一,在中国传统社会,“天理、国法和人情是三位一体”,“理”先于
   “法”;其二,“天理、国法和人情”又统一于儒家国家学说中的“礼”,国法
   的形成是“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编入法典”,即所谓“以
   礼入法”(瞿同祖, 2003 : 329-352 )。由于儒家国家学说与宗法家族思
   想同构,乡村社会本身就是自然的“礼治”社会(费孝通, 1998 : 24-30 )。
   乡村百姓不需要刻意花费大量精力学习国法,依据生活情理便能推及
   法理,在日常生活中只需要按照基于家族伦理的情理行事就不会触犯
   国法。民间俗语“法不外乎人情”所表达的正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国法与
   情理相通的现象。而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是通过外力“植入”社会的舶来
   品,与中国社会本土内生的实践规范尚未形成相互融合的关系,有些规
   定与“理”是相悖甚至去“理”的,这种情况在“送法下乡”多年后仍没有
   根本改变。因此,从国家现行法律的角度看,农民的有些“理”可能是不

   合法的;而从农民的理解来看,有些“法”又是不合“理”的,这也是让农



   3. 值得注意的是,于建嵘在解释中国工人阶级的抗争行动时,提出“以理维权”解释模式。其
   依据是工人抗争维权多以意识形态为依据,最常见的抗争理由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产
   党是我们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我们是国家的主人”。这是工人抗争所依的最大的“理”。可参
   见于建嵘( 2006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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