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社会》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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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甚至走上了争取“公民权”的道路。已有学者指出,受“依法抗争”概
念的影响,当前的农民抗争研究过于强调抗争过程中的策略,忽略了抗
争中伦理的重要性(吴长青, 2010 )。其二,“法权模式”有情感介入和价
值预设先入为主之嫌,容易陷入意识形态的思辨陷阱,因为这种解释模
式突出的是抗争行动的政治含义。以于建嵘( 2004 , 2005犫 , 2007 )为例,
他关于中国农民维权历史进程的观察,呈现了“日常反抗”—“依法抗
争”—“以法抗争”的单线进化图谱,提出了“要在政治上重新认识中国
农民”的命题(于建嵘, 2009 )。已有不少学者质疑他凭什么对农民的维
权进程下这样一个“泛政治化”的判断?其三,“规则意识”不能等同于
“规则”本身。裴宜理虽基于中国式“权利”观念的解读,讨论民众抗议
与政府回应之间的特殊关系,但正如其指出的那样,这是一种规则意
识,并非规则本身。也有学者指出,裴宜理所讲的规则主要指国家的法
律和政策(陈鹏, 2010 )。但在裴宜理的通篇论述中,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不过是作为中国民众抗议的制度背景而存在,至于民众在抗议中到底
运用什么规则、如何运用,裴宜理并未具体指出。其四,这些解释框架
在论述农民维权时,“只有社会而无国家”,多囿于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
的双边关系,忽略了中央政府及其近 20 多年来关于农村社会经济政策
的变迁和因农民的大量抗争事件而做出的积极的政策调整,没有把中
央政府的农村经济政策调整、地方政府及农民之间的关系放在一个整
体性的关系框架内作历史性的理解(田先红、焦长权, 2012 )。
二、理法抗争:农民维权活动“中间地带”的解释框架
现有的研究成果表明,于建嵘所提及的 “典型案例”并不是农民维
权活动的常态,政治化也不是当前农民维权行为的普遍特征(吴毅,
2007 ;何绍辉, 2008 ;王国 勤, 2011 ;黄振 辉, 2011 )。应 星( 2007犪 )亦 认
为,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草根动员”之组织性,与其说是政治性的,
不如说是“去政治性的”。应当指出,虽然当前农民维权的背景愈加复
杂,但农民的很多维权活动实际上还是经历了一个从原始到复杂的反
抗过程(李晨路、赵旭东, 2012 )。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仍然
是吴毅所指出的在“熟人”和“半熟人”社会基础上、以官权力为核心来
配置社会资源与关系网络的社会。这种“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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