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社会》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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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维权活动的理法抗争及其理论解释


   由“税费时期”进入“土地时期”(于建嵘, 2005犪 )。由土地问题引发的农
   民维权抗争活动是我们了解当前农民维权活动基本特征和运作形态最
   重要的窗口。 1
       当前,学界关于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主要有三种。第一
   种是以斯科特为代表的“日常反抗”模式。斯科特( 2007 : 34 )以东南亚
   农村为田野工作地点,探究市场资本主义兴起对传统农业社会的冲击
   和农民的反抗,试图“书写未被书写的反抗史并赋予其政治地位”。斯
   科特( 2001 : 322 )先以“生存伦理”来解释农民的“愤怒和反抗”。但由于
   受到“公开的集体反抗的障碍(村庄文化、惯习和地理等因素)”(斯科
   特, 2007 : 294 ),决定了农民惯用的反抗形式是介于完全的服从与大规
   模革命之间的那些 “日常的反抗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农民正是以这
   种方式表明其政治参与感。尽管斯科特描述的农民与当代中国农民所
   处的政治社会环境差别很大,但其强调“底层的视角”从而发现“底层政
   治”,揭示了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被称之为“弱者的武器”的种种抵抗策

   略,并赋予其积极意义,其“日常反抗”模式受到不少学者审慎的推崇
   (郭于华, 2002 ; 犠犺犻狋犲 , 2010 ;折晓叶, 2008 ;张佩国, 2007 )。一些学者基
   于中国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日常反抗”形式和内容,
   如翁定军( 2005 )的 “沉 默 抗 争”、徐 昕 ( 2008 )的 “以 死 抗 争”、王 洪 伟
   ( 2010 )的“以身抗争”、王金红和黄振辉( 2012 )的“悲情抗争”等等。这
   些解释的共同之处在于说明“弱者的身份本身也是抗争的武器”(董海
   军, 2008 : 34 ),其实都遵循了斯科特的传统解读。
       第二种是“法权抗争”模式,即以法律和国家政策为武器展开维权
   的同时,逐渐演变为追求“公民权利”,挑战现有利益格局。比较有代表
   性的是李连江和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和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
   模式。李连江和欧博文( 2008 : 17 )指出,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的中国农
   民维权活动,除了具有斯科特所讲的“日常反抗”和传统的武力抵抗外,
   兼具或更多表现出以中央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为武器,通过上访等公开
   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通过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


   1. 本文所说的维权,仅指农民因具体利益受损而采取的维权抗争行动,不包括那些以谋利为
   目的的谋利型上访和其他一些“要挟式”的不合理上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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