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社会》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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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维权活动的理法抗争及其理论解释
极大左右和影响乡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互动方式。
甚至,“气”作为中国社会中一种特殊的情感体现方式,也是我们理解中
国人求取安宁与直面冲突的一个重要枢纽(陈柏峰, 2007 ;应星, 2007犫 ,
2009 ),是具 有 中 国 乡 土 本 色 的 社 会 行 动 再 生 产 的 推 动 力 量 (应 星,
2010 )。因此,当农民遭受利益侵害时,是否维权、如何维权、维权到什
么程度,除了主体利益受损和权利意识程度等因素的作用,还必然要受
制于主体所处社会的制度、文化、惯习和人际关系网络的影响,国家更
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在这样的大小背景之下,框定了农民
维权的活动空间,使现实中的农民维权抗争更多表现为介于“日常反
抗”和“法权模式”之间的某种“中间地带”:他们的抗争,既没有那么“被
动”,仅仅限于使用“弱者的武器”,也没有“拔高”或 “主动”到旨在宣示
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
争,即使他们打起各种“保护农民利益”的标语口号;他们的集体行动虽
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但组织松散,是一种“权宜性”存在,不具有明确宗
旨、分工严密甚至形成决策的机制;在一定条件下,农民的抗争可能会
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生冲突,但这种冲突常常是突发的,而不是有
预谋的,冲突的结果通常是适可而止,双方鸣金收兵,而不是不达目的
誓不罢休,甚至在发生冲突后双方都为修复关系做着或明或暗的努力。
概言之,所谓农民维权活动的“中间地带”,并不是指农民的维权活动固
定在某一点上,而是指农民的维权抗争既有“日常反抗”的内容,也有运
用国家政策和法律作为依据,在一定程度或结果上也许会触动国家政
治体制的神经,但它并非是农民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它无法达到旨
在宣示农民群体存在、挑战整体利益格局,进而培育农民的公民权意
识、壮大公民社会、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纯粹的政治抗争”(申端
锋, 2009 : 281 )。
基于对“以法抗争”解释框架下得出的中国农民维权已走上政治化
道路的结论的质疑,本文采用“事件—过程”的分析路径,通过对广西东
北部两个村庄征地案例的详细考察,对农民维权行动因各种掣肘从而
只能框定在“日常反抗”和“法权模式”之间的状况展开阐释,并进一步
拓展“规则模式”解释框架。本文把这种行走在“中间地带”的农民维权
活动解释框架称为“理法抗争”。这里的“理”指植根于农民具体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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