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社会》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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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6

   干部的“枉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
   抗争。这种新型的农民“依法抗争”方式在内容和形式上兼有政治抵抗
   和政治参与的特点,它标志着中国农民在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上正经
   历着一个历史性的转变。于建嵘( 2004 : 55 )则认为, 20 世纪 90 年代以
   后的中国农村,特别是社会冲突比较激烈的中部地区,农民抗争的方式
   和内容在许多方面进入了一个“以法抗争”的新阶段。“以法抗争是以
   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相对
   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

   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
   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
   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战
   争”。两者的区别在于,“依法抗争”介于政治抗争与政治参与之间,是
   在维护既定权利格局的前提下对具体利益的争取;而“以法抗争”则已
   接近于纯粹的政治抗争,是对整个权利格局的挑战(于建嵘, 2008 )。于
   建嵘的“以法抗争”模式很容易让人将之与李静君( 犔犲犲 , 2010 : 71 )关于
   中国工人维权行动的“阶级模式”的解释对应起来,似乎中国工人阶级
   和农民阶级均逐渐实现了从“不平等”向“不公正”的认知转变,进而追
   求“公民权”的表达和诉求 ( 犔犲犲犪狀犱犛犲犾犱犲狀 , 2009 )。
       第三种是以裴宜理为代表的“规则模式”。在《中国式的“权利”观

   念与社会稳定》一文中, 2 裴宜理( 2010 )质疑了西方学界关于中国民众
   抗议活动的“权利模式”解释倾向,认为中国语境下的“权利”用语与西
   方社会所用的“权利”一词的含义有着本质区别。在中国,从孟子直至
   毛泽东时代和现在,人权首先被理解为生存权(孟子提出)和发展权(中
   国的政治领袖们从 19 世纪晚期开始提倡,后被毛泽东加以特殊系统
   化),这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好的政府必须建立在保障普通群众基
   本生活的基础之上。与此相适应的是,权利被理解为由国家政府权威


   2. 裴宜理的这篇文章,原名为《中国人的“权利”观念———从孟子到毛泽东延至现在》,发表在
   2008 年《国外理论动态》第 2 、 3 期上,后改名为《中国式的“权利”观念与社会稳定》,发表在
   2010 年《领导者》第 1 期,做了一些修改。原文可参见《领导者》官网: 犺狋狋 狆 :// 狑狑狑.21犮犮狅犿.
   狀犲狋 / 犪狉狋犻犮犾犲狊 / 狉狑犮 狇 / 犪狉狋犻犮犾犲 _ 20100120319.犺狋犿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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