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社会》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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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跨小区的业主组织联盟存在差异
















                                      图 1 :分析框架图

              要素是物业管理制度;组织结构是邻里空间组织的构成、功能以及关
              系,核心要素是以居委会为基础的基层冲突治理体系。因为这两个维
              度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本文统称为治理结构。引入治理结构这个解
              释变量,既有助于理解业主抗争过程中所面临的威胁的根源,也有助于
              研究者将社会运动的理论与城市治理的理论洞见相结合,为解释不同
              城市跨小区的业主组织联盟形态提供了一个城市比较分析框架。
                  物业管理制度供给是影响跨小区的业主行动模式的根本原因。完
              善的物业管理制度(规范房产交易合同、建立健全房屋维修基金制度和
              推动业主委员会建立等)有助于减少影响面较广的侵权现象和组织化维
              权。完善基层冲突治理体系意味着基层治理主体较为积极参与矛盾的
              协调。由于大部分问题源自小区内部,只要这些问题在扩大和加剧前得
              到解决或缓和,小区所面临的问题就会被局限在较小的城市空间中,抑
              制了业主对跨小区联合的需求。对业主维权事件的比较分析显示,当业
              主可以通过居委会等制度化渠道表达自身利益和维护自身权益时,维权
              行动就比较“有理有节”;反之,业主维权行动容易激进化(赵珍珍、布莱
              登, 2010 )。对邻避运动的研究似乎也佐证了以上观点:地方治理主体用
              主动和先发制人的方式解决地方性问题有助于赢得地方群体的信任,从
              而阻止了地方抗争追求目标的扩大化( 犛犺犲犿狋狅狏 , 2003 )。相反,当基层治
              理主体无法有效缓和与解决地方性冲突时,业主就有可能向社会寻求支
              持,向面临类似问题的小区学习抗争的经验。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一
              旦业主认识到自身所面临处境的相似性,就有可能形成一般化的共同认
              知和框架化方式。当共同认知被广泛接受时,不同小区的业主或业主委
              员会之间协力行动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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