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社会》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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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跨小区的业主组织联盟存在差异


              力。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所说的威胁指向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指向
              业主抗争过程中所追求的给定目标。有关业主抗争的研究指出,由于
              中国的住房市场尚不成熟,业主基于产权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
              法律保障( 犚犲犪犱 , 2008 ),业主群体的权益往往面临房地产商利益集团
              的侵害(张磊, 2005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会采取多种行动维
              护自身的权益,是反应性的抗争行动,外部环境与外部行动者对业主的
              合法权益的侵犯和威胁是其抗争的根本动力。业主合法权益面临威胁
              的可能性取决于邻里治理( 狀犲犻 犵 犺犫狅狉犺狅狅犱犵 狅狏犲狉狀犪狀犮犲 )的组织结构以及
              基于物权的邻里治理制度的供给,因此下文的分析框架将引入治理结
              构这一分析性概念。
                  社会运动联盟的研究假定社会运动组织是现存的,在此基础上分
              析不同制约条件下行动者的策略选择(联盟/不联盟)。然而,业主抗争
              (或一般的都市抗争)与西方社会运动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集体抗争
              并不是既存的社会运动,在业主抗争中发挥组织者角色的业主委员会
              也不是社会运动组织。由于绝大部分的业主抗争是反应式的,其诉求
              和目标(在不同小区,甚至同一小区的不同阶段)是流变的,业主的框架
              化过程(或共同的认知)也内生于抗争过程,因此是需要解释的。
                  在业主维权过程中,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往往会引
              发业主与基层政府、居委会等第三方行动者的纠纷,后者甚至可能会演
              变为主要纠纷。正因为这样,部分小区的业主维权人士试图参与居委
              会选举,通过制度化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管兵, 2010 )。对邻避抗争的
              研究也表明,业主对维权紧迫性的认知是在维权积极人士、一般业主以
                                                              ,
              及政府部门的互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犎狌犪狀 犵犪狀犱犢犻 狆2012 )。与社会
              运动联盟的研究相一致,共同认知是影响业主抗争行动与组织方式的
              一个重要因素。从上文的分析可知,业主的诉求以及对诉求的认知是
              内生的和需要解释的,而理解认知的关键在于行动所嵌入的外部环境,
              比如,业主与其他基层治理主体的互动。
                  综上所述,邻里治理制 度将 直接影 响业主 所面临 的 威 胁 与 共 同
              诉求。在威胁与共同 诉求 的驱 动下,业主或业 主委员会 将决 定是 否
              需要采取水平联合的方 式来维 护自 身权 益,而 是否能有 效建 立并 维
              持水平联 合 网 络,要 取 决 于 维 权 者 是 否 能 得 到 外 部 行 动 者 的 支 持
              ( 犢犻 狆 犪狀犱犑犻犪狀 犵2011 ),至少 是业 主联 合 的 努 力 是 否 得 到 地 方 政 府 的
                          ,
                                                                     · 9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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