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党政研究》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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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审计监督机关与司法部门的联动也逐渐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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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和程序化。2022 年 10 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首次提出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这为协同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纪委积极贯彻落实这一战略部署,全面推动各类监
督贯通协调的协同监督机制建设。从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 “加强纪法衔接”,到
四次全会部署 “深化拓展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协作配合机
制”,再到五次全会明确 “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这
充分表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在监督领域的具体实践不断深化,并且通过制度优化实现
了监督资源的系统性整合,为现代化建设提供规范保障。 一方面,将 “促进各类监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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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协调”目标与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紧密结合,突出公开透明对协同监督效能的保
障作用;另一方面,强化对 “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这一关键少数的监督,推动经济责任
审计深度融入党内监督体系,清晰厘定权责关系。 审计监督因其覆盖广、专业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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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优势,在提供核心问题线索、量化经济损失证据方面,成为支撑司法机关法律监督的
关键协同支点。总之,检察公益诉讼和审计监督通过 “制度协同 -组织协调 -信息共享
①
-线索移送”建构协作配合机制,它超越了简单的监督主体叠加,致力于通过精准的顶层
设计、灵活的机制耦合与清晰的功能定位,逐步实现了两者监督资源的深度整合。
(二)实践需求驱动中的监督功能拓展
实践需求是制度创新的第一源动力,“人们要想得到工作的胜利即得到预想的结果,
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合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如果不合,就会在实践中失败” 。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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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无论是检察公益诉讼,抑或是与审计监督协同,都是实践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动态平
衡。检察公益诉讼首先产生于政府权力 “乱作为”和 “不作为”导致的公共利益受损,
“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
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
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
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 简言之,由于政府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公共资源和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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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等公共利益受损构成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要件。由于公共利益既与每个人相关又非
直接相关,这就导致公共利益严重受损时,会因为缺少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出现诉权主体
“真空”,此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要履行起诉主体的职责,以行使公益
诉讼起诉权。基于此,2014 年 10 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中明确提出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 年 5 月,全面深化改革领
导小组审议通过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7 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在
13 个省份开始试点;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探索,2017 年 6 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清晰规定了公益诉讼的职责范围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
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2021 年 6 月发布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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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扩展了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范围,涵盖英烈权益保
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及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
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监督范围由 “ 4 + 1”大幅扩展到 “ 4 + 10”。 检察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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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制约,进而在行政权力系统外部激活了司法监督机制,
完善了司法权力约束行政权力的法治闭环。
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推进,审计监督功能也在不断扩展,具体表现为从一般性的
① 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进一步细化了审计协同监督的操作规范,强调 “做好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
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问责到位”,明确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经济监督
“特种部队”的角色定位,其核心功能在于及时预警、查出问题、揭示风险。参见习近平. 在二十届中央审计
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 J〕 . 求是,2023,(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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