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党政研究》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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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审计监督关系层面,主要围绕以下两个主题展开:一是 “检审”合作的实践探索,
             主要体现为审计监督在案件线索移送 、法院判案过程中的作用 ;二是审计与司法监督
                                                    〔 7〕
                                                                                 〔 8〕
             的互动,研究发现审计移送力度提升司法效率,而且司法公正水平对政府审计提高司法效
             率具有明显的调节作用 。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提出了司法审计的概念及功能,司法审计
                                      〔 9〕
             是指诉讼中会计审计知识的运用 ,受司法机关委托的财经法纪审计,通过查证账证出
                                                〔 10〕
             具鉴定报告,为案件提供关键证据; 具体包括诉讼支持、案情分析与咨询、厘清商业纠
                                                   〔 11〕
             纷 。同时,引入公益诉讼对于审计违法行为和审计监督不力行为进行预防、控制和追
                〔 12〕
             责 ,审计的可诉性与公益诉讼突破传统的原告限制为审计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
                〔 13〕
             思路 。
                  〔 14〕
                  综上所述,当前学界对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的合作研究存在显著学科分野,对二
             者直接的、系统性关联关注不足,导致现有成果散见于三个独立领域:审计监督研究虽聚
             焦审计协同监督体制,但极少延伸至司法监督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集中于检察权与行
             政权的关系,却缺乏了审计监督的整合视角;司法与审计关系研究虽形成基础框架 (如司
             法审计),却主要以法院与审计协作为主,专门探讨检察公益诉讼和审计监督协同的成果
             近乎缺失。因此,亟须打破单一学科的专业化壁垒,聚焦检察公益诉讼和审计监督协作配
             合的实践探索,特别是要聚焦结构化协同、技术性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衔接与机制创新,以
             便及时总结实践、弥补理论短板。基于此,本文运用交叉学科视角,聚焦检察公益诉讼与
             审计监督的协同情境、监督效能、运行机制以及协同体系等方面的深度整合。

                 二、检察公益诉讼和审计监督的协同情境:制度与实践的双重推动

                  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的合作并不是在 “真空”中发生的,“合作发生在一个动态
             的环境下,并且实施合作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决定”。 换言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
                                                                      〔 15〕
             督的协同既源于破解权力监督难题的实践需求,又植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它很
             大程度上反映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变迁,以及这种变迁中各种监督力量如何从分立
             走向合作,从 “碎片化”到体系化的发展逻辑。
                  (一)制度性协同框架下的顶层设计推动
                  制度性协同搭建了二者合作的结构性前提,即二者如何被系统性地融入党和国家监督
             体系的制度框架,以获取清晰的权责定位和目标设定,这决定了二者协同监督的合法性与
             可及性。简言之,二者如何合作取决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需求和协同性发展的
             制度性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重视多元监督资源的系统整合,推动各类监督
             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这为二者协同
             监督提供了政治遵循和制度保障。
                  2012 年,党的十八大提出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勾勒了多元监督主体
                                                                                 〔 16〕
             协同的基本蓝图,这一框架旨在打破单一监督局限,为后续深层次制度整合奠定主体性基
             础。然而,监督力量分散、监督方式单一等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突出表现为监督职能重
             叠、监督 “信息孤岛”、问责力量分散等,如审计发现的违法线索向司法机关的移送与衔
             接机制不畅,极大制约监督效能。2017 年,党的十九大确立了 “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
             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建设目标,标志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入结构性整合阶段,其重大
             突破在于 “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
             起来”,其中审计监督被明确纳入 “国家机关监督”范畴,凸显其法定性、专业性与权威
             性;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着力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贯通协调机制建设。一方
                 〔 17〕
             面是党内监督资源整合,提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 “四项统筹”
             与衔接机制,实践中表现为巡视巡察借调审计专业力量查核经济问题,实现监督资源的优
             化配置。另一方面,全面推动跨体系协同监督制度化建设,坚持 “以党内监督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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