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党政研究》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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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宪法》第八十五条明确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构成了
“人民主权 -立法权力 -行政权力”的制度化授权关系,并实现了公共管理职责由人民代
议机关向行政机关的法定转移。在政府治理体系内部,政府依据 《宪法》第八十九条赋
予的行政组织权,构建起层级化、专业化的权责配置体系,该体系通过中央与地方政府间
的纵向事权划分、跨部门职能的专业化配置以及行政首长对公务人员的职务授权,实现公
共权力的功能性分工与组织职责的功能性配置。审计正是嵌入此国家治理体系的监督机
制,“当 ‘四个全面’把发展、改革、法治和党建作为一个完整的战略体系一并展开在我
们面前的时候,可能国家审计是几乎唯一能够同时与 ‘四个全面’相对接的政府职
能” ,其核心功能在于确保从人民授权到行政末端执行的整个权力运行链条中公共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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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共权力的管理与运用始终符合人民意志和法定要求,通过委托责任的连续性与有效性
保障公共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立足于法律监督本位,通过多层次的制度体系构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制
度化路径,“通过公益诉讼实现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控制以保护公共利益”。 首先是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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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检察院组织法赋权。《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确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内含公益保
护逻辑;《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食药安全、国有
财产保护等法定领域提起公益诉讼,从法律层面界定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与职能范
围。其次,诉讼法确权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与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
五条分别赋予检察机关在损害社会公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行政机关违法失职致公益
受损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提供核心程序框架。最后是实体法的支撑,例如 《环境保护
法》《食品安全法》等,界定了特定领域公共利益内涵、保护标准及法律责任,为诉讼请
求提供具体规范依据。检察公益诉讼本质上是检察机关运用司法手段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在 “政府失灵”导致公益受损时,代表人民通过司法程序纠正违法行为、督促依法行政,
从而系统性保障不特定多数人福祉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体现了司法权在公共利益治理中
的关键补位与监督功能。
总而言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的价值同一性,本质上是公共利益实现逻辑与公
权力运行规律的深度契合,二者以法治化框架将公共权力转化为公益保障工具,更借由利
益再分配实践优化权力结构,在动态平衡中实现政府治理与公共利益的统一。
(二)目标同向性促进优势互补
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同向性构成了两者功能耦合的根基。如前所述,检察公益诉讼聚
焦行政违法或不作为导致的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等重大公益损害,通过司法审查激活外部
监督,填补 “公地悲剧”下的诉权真空。审计监督则立足经济监督定位,依托宪法与审
计法授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源、政策落实及权力运行实施全覆盖审计,核心目标在于
揭示经济风险、规范权力运行、提升治理效能。两者均将监督目标指向公共权力行使的规
范性及其公共性后果。
检察权与审计权通过法定程序将抽象的、分散的公共利益转化为制度化、指标化、可
执行的职能目标。审计监督依 《审计法》第三十二条对财政资金实施 “经济体检”,将抽
象公共利益具象化为可量化的资金安全、资源配置效率等指标。例如,《“十四五”国家
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在 “农业农村审计”方面,要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目标,聚
焦涉农资金安全绩效。检察公益诉讼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将受损公共利益转
化为可诉法律权益,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公共利益。例如,2023 年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
察院诉某建工集团等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针对故意严重破坏生态环
境的违法行为,如果社会组织遗漏被告、诉讼请求不全面,公共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检察
机关可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全面保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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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二者虽在职责权限与具体目标上存在差异,但在国家财产保护维度呈现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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