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党政研究》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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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逐步扩展到全域性的经济监督。《宪法》和 《审计法》均规定:“国务院设立审
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监
督’是审计的本质属性,‘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 ,一般从被审计对象的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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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等经济状况入手,通过鉴证经济业务、评价经济责任等,重点聚焦经济权力运行
和经济责任落实,紧盯经济活动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经济权力规范运行,促
进反腐倡廉。与此相应,“国家审计从属和服务于国家治理,国家审计职能定位受到国家
治理阶段性目标的影响” ,因此,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审计监督承担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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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不断增长,审计职能范围也不断扩张,“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由此可见,审计监督范围逐渐突破传统财政财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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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实现对于公共资金、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和公共政策等领域的全覆盖。公共资金领
域,审计监督在法律原定范围的政府财政和国企财务基础上,经过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又整
合了 “财政预算执行 +重大项目稽查 +国企资产审计”三大职能,扩大了审计监督范围;
权力运行领域,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化, 监督对象从 “单位”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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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个人”,覆盖党政机关、国企、高校等关键岗位履职用权;公共资源方面,国有资源
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也成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公共政策领域增加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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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策跟踪审计,审计监督重心从 “钱怎么花”转向 “事怎么干”,开始评估公共政策执
行的流程与效能。由此可见,审计监督功能突破经济监督边界,逐渐从经济领域拓展至政
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全领域监督,而且突破了事后审计局限,形成 “计划 -
项目 -建议 -整改”的 “全周期”审计监督链条。
总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虽分属司法与行政序列,却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展
现出深度的功能耦合性,二者均以防范权力异化、守护公共利益为核心使命,通过功能互
补与机制联动,共同构筑公权力监督的立体网络。
三、检察公益诉讼和审计监督的功能耦合:价值同一与目标同向
“检审”协同机制本质上是一种系统性的功能耦合过程,政治系统通过 “制度化、耦
合与认同”三重机制增强其适应性。 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的功能耦合取决于两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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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同一和目标同向。功能耦合性是指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框架内,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
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价值同一性,通过目标同向牵引和职能优势互补形成的合作关系,其
本质体现为异质性监督主体以维护公共利益达成的价值共识为基础、以职能互补为路径、
以权力监督为目标,形成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功能耦合网络。
(一)价值同一性奠定了协同基础
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的价值同一性,本质是公权力的监督权 (检察权和审计权)
与公共利益配置权的功能性耦合,二者通过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规约行政行为,以保障
和实现公共利益。审计权与检察权的功能耦合主要体现为两种监督权关系的良性互动和有
效融合,审计权旨在控制公共财务管理的合规和绩效,检察权以法定程序约束公共权力的
行使边界,两者均兼具 “权力监督者”和 “公益代理人”的双重属性,其价值同一指向
人民利益,故内在蕴含着协同监督的必然性与价值基础。
现代国家中,公民将公共资源管理权委托政府行使,却因集体行动 “搭便车”困境
难以有效监督,“如果所有的参与人都选择搭便车,就不会产生集体利益” 。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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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产生于受托经济责任,“国家审计因经济责任的发生而发生,也因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
展”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的审计监督遵循着 “人民授权 -政府治理 -受托监督”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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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逻辑,审计监督的合法性植根于人民主权法理原则与宪法确立的权力运行结构。 《宪
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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