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党政研究》2024年么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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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其保证行政实体活动的正义,并将程序因素纳入判断行政活动合法与否的标准,这
             意味着一旦冲出行政程序的行政权力或许会被视为不合法、不正义,以此达到控制权力的
             目的。然而,在行政实践中,以行政程序控权的方式并不绝对有效,体现在程序瑕疵无法
             单独证成行政活动违法的强关联性。就此而言,还基于其在行政学中的 “服务功能”,为
             了确保行政决定的正当性,设置决定作出前的正当程序,用于收集信息与提供事实。 这
                                                                                                      〔 16〕
             种辅助性地位潜在表明,以程序绝对控制行政权力是难以实现的,当行政决定实体合乎正
             义且行政程序瑕疵时,行政程序已然用尽,牺牲程序瑕疵的成本较为低廉。可见,程序控
             权的理想状态较难实现,程序简化存在制度趋向。对于行政主体而言,行政程序的简化,
             在一定意义上会为行政权力松绑。
                  自动化行政下,数字政府使行政程序的简化不仅合乎正当性而且合乎合法性,这即造
             成了行政权力的扩散式、范围式扩张,主要体现在算法的介入打破了既有行政权力的一元
             权力局面,既有行政程序呈现不正当简化态势。一是行政权力在算法的背书下躲避正当程
             序审查,使既有行政程序失效。正当程序是明确行政活动违法的强关联性程序,但在代表
             “高效”的算法背书下,趋向逐利的行政权先是可以较为容易地突破程序瑕疵的管控,庞
             大的行政数据契合具体的行政事实,使行政主体的人工审核主动性降低,妥协于大数据与
             算法技术的强大运算能力;再者,不同于其他社会场域,在行政场域内,“有效即正义”
             往往处于核心地位,基此正当程序审查会疏于启动,行政程序归于无效化。二是算法权力
             形成的技术程序替代既有行政权力。 “行政程序作为规范权力的屏障难以覆盖算法权
             力。” 数字政府下,行政权力存在被算法权力替代的风险,相应地,技术程序范式会颠
                   〔 17〕
             覆既有的行政程序建构,行政程序简化并非是以合法或正当为出发点,而是被迫简化的结
             果。三是行政权力叠加算法权力的双重权力直接造成行政程序的简化。对于行政权力,程
             序是预设的必要控权,对于算法权力,程序或许仅是充分非必要的步骤。算法与行政基于
             同样的趋利性,必然会抱团消除权力行使的障碍,尽管行政程序并不能单方面、绝对宣告
             行政决定违法,但存在瑕疵且不正义的违法强关联性。算法的嵌入,使不正义消除,被用
             于防止违法强关联性的程序瑕疵或许将成为 “沉睡程序”,必然趋向于简化。
                  (三)减损公民既有权利
                  行政程序的设置是通过控制行政权力,来实现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行政程序设
             置早期关注其制度化、规范化,后来倡导保障性,目前的看法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可循的
             权利行使或救济方法论。虽然数字政府中自动化行政突破了既有行政程序的固有困境,提
             升了行政效能,但是使行政相对人面临权利被侵害的风险。因此,纵向上来看,需要警惕
             数字政府基于行政程序简化或许生成新的侵权模式,其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算法在提速程序之时,其黑箱属性致使知情权难以客观行使。伴随着政府全领域
             的数据化、电子化发展,相较于传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嵌入自动化行政的政府信息公
             开系统通过搭建的模型为信息公开主体提供输入前端的集成化搜索引擎,并在系统终端自
             动输出结果,信息公开的中端程序自然灭失。自动化行政系统通常是由技术公司或科研机
             构设计的,系统模型与算法属于 “商业秘密”范畴,系统设计者以 “商业秘密”权利为
             由拒绝向行政相对人与社会公众公开算法 ,可以说,“算法黑箱”在 “商业秘密”的权
                                                         〔 18〕
             利下再获法律保护屏障。基此,知情权不仅需要对抗无法探知符码化 “算法黑箱”,而且
             需要与 “商业秘密”进行权利衡平,公民与行政主体、公民与技术设计方产生了不可调
             和的法益冲突。尽管嵌入信息公开系统的算法被以技术参数的方式公开,对不具有计算机
             专业的信息申请公开主体依然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公开,算法内嵌的自动化行政毫无疑问削
             弱了传统行政赋予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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