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党政研究》2024年么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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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决定的两元程序”,有力疏解既往行政处罚的效率不足、成本过高。以自动监控技术为
例,其被深度应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使非现场处罚从纯粹监管性质演进为直接处罚性质,
大大缩减既往行政程序。 通过搭建的算法模型,可以迅速捕捉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
〔 7〕
且固定证据,即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从人物画像来看,自动化行政处罚系统或许是
〔 8〕
拥有自主裁决权的 “哨兵”,将以往警戒、监管的被动性职责转变为如今发现并处罚的主
动性职责;监管是处罚的前置程序,数字政府下监管程序不再成为前置程序,而被嵌入进
处罚程序,成为处罚的附属程序。从程序简化来看,数字政府简化了既往行政主体的 “先
监管后处罚”程序,使其成为以 “处罚”为核心的单一程序。
(二)自动化行政许可:“审查”与 “实施”的同频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依申请后审查的活动,因涉及作出决定,其仍属于行政决策范
畴。自动化行政许可即是将算法技术嵌入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模拟行政主体作出许可审查
与许可决策。 根据许可审查事项的不同,结合行政自动化系统发展,实践中存在全自动
〔 9〕
化行政许可审批和半自动化行政许可审批。 对于许可条件清晰、适用标准简单无裁量的
〔 10〕
审批事项,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与具体规范相对应,具有确切的线性关系,此类事项可以实
现无人工介入的全自动化行政许可审批。对于许可条件模糊、适用标准存在裁量空间的审
批事项,行政许可申请或许不能与具体规范相对应,具有偏颇的逻辑关系,此类事项只能
采用半自动化行政许可审批,线上平台登记与线下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决策。
数字政府中自动化行政许可将 “审查”与 “实施”程序合并,成为同频作出的行政
活动。其存在两个阶段的嬗变,一是 “一院通办”下的政务服务中心聚合了各项行政许
可事项的地点,行政许可趋于集约化、扁平化;二是 “一网通办”下的自动化行政许可
整合线下与线上的审批方式,行政许可正趋于程序简化、职能重组。诸如,公安机关采用
行政自动化系统对户籍、出入境、证明开具等事项适用无差别审查实施,无感化办结高频
业务。究其根本,其以算法为支撑,以高效协同为目标,实现对既有行政程序的再造,降
低民众办理行政事项的各项成本。 显然,自动化行政许可已然模糊了审查与实施二者的
〔 11〕
界限,担负着既审查又实施的角色。
(三)数字赋能行政程序的新样态运作机理
行政程序在数字技术融入后呈现出新样态运作机理。先言,以技术驱动与系统平台为
运作基础。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些技术被广泛应用于行
政程序中,实现了行政程序的智能化升级。正如前文所述的自动化行政许可系统,其可以
自动化地处理大量的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和准确性。随后,政府通过建设统一的政务
服务平台,将各类行政服务事项整合到平台上,实现 “一网通办”。再言,以数字赋能与
精准治理为运作方法论。在数字赋能下,政府决策不再仅仅依赖于经验和直觉,而是更多
地依赖于数据分析和预测。这种数字驱动的决策方式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有助
于实现精准治理。后言,以流程再造与效率提升为运作目的。一是高效性,自动化行政可
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人工操作的时间和成本。通过算法自动化处理行政事务,可以
实现快速、准确的决策和执行。二是规范性,自动化行政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
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算法模型根据既定的法律规范和裁量因子进行决策,避免了
人为判断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三是可追溯性,自动化行政实现了全程留痕和可追溯,使
每一项行政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循。这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
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数字政府是有技术参与的政府建设,无人化行政活动意味着既往 “有人化行动活动”
的部分或全部消解,系较大程度上优化、简化既有的行政程序。行政自动化决策在搭建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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