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党政研究》2024年么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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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再造系统的内部程序控制机制,强化数字政府下各项权力的自我约束。数字政府
对效率的较高关注,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内部程序控制强度 。因此,应当加快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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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数字政府下系统的内部程序控制机制,以整体性政府的理念推进行政程序的合理简化,
即以业务整体协同为行政程序简化的再造基点。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打破 “就程序谈程
序”的传统理念,将行政程序简化与政府职能高密度联通,以具体职能约束权力。数字政
府的业务办理不再是线性的,而呈现扁平化,应当考量对集约式行政行为、不同部门的衔
接程序及不同层级的联动程序作出针对性的简化,如强化数据共享,简化多频次材料提交
程序;加强部门间互信,简化已有决定的审核程序等。另一方面要避免 “仅有数字”“技
术至上”的错误理念 ,保证行政程序的简化是基于有效合理,而非无理由附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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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行政程序简化与算法行政的张力,控制算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内在协调与良性促动,
如主动提示自动化行政的任择程序权,削弱算法崇拜;保留人工审核程序,规制算法与行
政叠加权力。
二是建构 “技术性正当程序”,联同行政场域正当程序,保证行政程序的合理简化。
鉴于技术危害正当程序,希特伦首次提出 “技术性正当程序”,旨在提升自动化系统的正
当性 。具言之,一方面强制保留自动化损益行为的通知程序,或 “生成审计轨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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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有意义的通知 ( meaning notice) 。对于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须以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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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告知相对人,自动化行政不能仅关注效能提升,还要关注程序正当;若通知程序存
在技术的现实困境,至少应保留技术决策过程,以供事后审查。另一方面要改变 “自动化
不出错”的预设假定,应存有可解释的能力。技术正当程序应汲取和融合传统正当程序的
依法行政原则 ,如设立允许质疑、事后听证、专业审计、及时纠错的技术正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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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自动化行政过程的可解释性,以此简化相应的行政程序。
(三)正当简化:厘清数字权利束
关于权利保障,早期研究关注法定权利的既定保障,适用于 “人 -人”的交互空间,
但在数字化趋势下,“人 -人”的交互空间被 “人机交互关系”冲击;目前研究提倡既定
保障范围的拓展,趋于权利的数字化保障或数字权利的厘定。必须承认,技术存在假借数
字政府的东风,挑战以人为本的行政程序,吞噬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可能,表现为行政程
序的不当简化,其造成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压缩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行使空间,甚或使其归于
无效。鉴于此,应尽快厘清数字权利束的法律保护范围,以此限制行政程序的不当简化。
第一,探索反向回溯程序,逆向补足知情权。数字政府下,对于自动化损益行为,知
情权体现为对行政决定的及时获知;对于自动化授益行为,知情权体现为对行政决策过程
的了解,应以需求为导向探索回溯程序的设立。具言之,一方面以告知作为决定生效的要
件。书面或口头的告知形式在自动化行政中无法存续,可尝试将告知程序以代码形式完
成,如参照德国 《联邦行政程序法》有关规定,在终端设备上点击获悉的行为,等同于
行政机关的告知。可将 “点击获悉”的操作视为行政决定的附条件生效要件,补强相对
人在自动化行政中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加强决策的过程公开及说理性论证,以一般性的决
策系统为对象,按特定时间段公开其决策的技术逻辑与论证逻辑,逆向补足知情权。第
二,设立算法形成的前置参与程序,促进行使参与权。打破算法封闭性的关键在于吸收公
众意见,使普遍性决策算法在制定之初即获得特殊性的公共基础,如自动化行政系统在设
计之时应提前记录公众的意见,按事项类型最大范围保证公民的参与权,防止在自动化行
政中变相剥夺参与权。第三,形成事后异议程序,保障陈述、申辩权。陈述、申辩权固然
重要,然在自动化行政实践中较难及时实现,算法瞬时性促使其程序简化,或许可将其重
心后移,固定有效的事后异议程序,如政务服务大厅或系统终端设立事后异议专栏,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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