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党政研究》2024年么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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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技术不能简化的程序应被保留。“唯技术论”陷阱映射到实践中可能呈现出对政府
运行的系统性风险:其一,非法突破既有的制度设置或程序屏障,如撼动 “人本”的治
理模式,消解行政正当程序;其二,或替代或增强原有行政权力,打破权力权利衡平局
面,如强化行政决策权的独断性、削弱相关诉求的请求权基础;其三,侵扰行政决策的基
本价值取向,如技术假定的存在使得既可服从技术的效率,又可服从技术的公正。
鉴于此,本文拟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下,以理论和实例结合证成数字政府行政程序
简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思考行政程序简化与已有程序的公共价值颉颃,如何在行政程序
简化的基础上规范数字政府行政权力,探索符合简约治理精神的法治化简化路径。
一、行政程序简化的多维动因
行政程序,指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遵循特定方法论的连续性过
程 。行政程序的简化即是将特定方法论涉及的方式、步骤、时限等要素进行重组或剔
〔 1〕
除,实现过程推进长度的整体性缩减或局部性删除。简化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重要导
向,存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与规范意义等不同维度的依据。
(一)提高行政效能的合理期待
“执行”囊括着对结果的追求期待,“迅速完成”是其核心内容。行政程序是以效能
为导向建构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第三人,均希冀以较为迅速、便捷的方式完
成程序,达致结果的目的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政府系国家行政机关,亦是权力机关的
〔 2〕
执行机关。“执行”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 “依照政策、法令、决议、计划等实行”;二
是 “法律判决、裁定中负有义务的一方按照判决、裁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行
为”。后者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特指对司法机关生效裁判的执行,系诉讼阶段的后
置环节,而前者才是覆盖人民政府之 “执行”内涵。从解释学角度来看,后者不存在对
执行内容的裁量,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达成表明存在确切的义务主体及内容,具有严格且
明确的指向性;前者则存有对执行内容的变通可能性,属于抽象性政策计划的具体贯彻施
行,但不存在确切的义务或责任,更不论及其指向性。通过人民政府之 “执行”内涵,
即意味着人民政府关注执行结果和效率,或许可以理解为以效率性经济成本依法完成 “执
行”是工作重心,而 “执行的相关程序”也就至为重要。与此同时,以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的第 17 批指导性案例可见 ,多数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程序
①
违法案例实践中,行政机关仍将 “执行”作为第一要义,忽视相关行政行为的法律程序,
“明确正当程序原则以敦促依法行政”依然是行政机关履职的重要课题。“重结果轻程序”
毋宁说是实践中的通病,不如说是 “执行”的内涵使然。此外,“讲程序”在实践中有时
被用于推卸责任、延缓推进,被视为不作为的正当理由,成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
实践痛点。在此视域下,简化行政程序存在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在我国,以人民为中心是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来说,行政程序的
简化也应兼顾追求结果过程的正当性。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程序的相关研究存在学术旨趣
的嬗变。行政程序的设置与简化间接宣示了研究重心的移转,早期的研究重点关注行政结
①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 1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 88 号 《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
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指导案例 89号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
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指导案例 90号 《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指导
案例 91号 《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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