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党政研究》2024年么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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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达成,忽略行政程序的设置。不容忽视的是,行政程序的设置是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
             运行,通过要素分解的方式防止行政权的集中、独大,消解行政权勾连的利益空间。“当
             法律要求某种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时,程序就是对实体活动的约束。” 既往行政程序
                                                                                           〔 3〕
             是以行政主体为中心建构的,基于限制权力来保障权利的治理主线,通过嵌套的行政程序
             分散式地限制权力扩张,实现对权利的保障。然而,对某项事物的限制越多,意味着其封
             闭程度越高,行政程序的设置足以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全方位限制,但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
             的参与,不符合当代治理理念,有违简约治理精神。行政程序的设置毋宁说是为了规范行
             政权力,不如说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一是体现在程序对实体的约束作用,保证
             实体正义;二是承载着实现个人权利,落实基本权利的重要作用,使公众想法纳入政府决
             策之中。目前,因优化营商环境、简政放权等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行政程序简化带来的
             政策执行成本降低,关于行政程序简化的相关研究蔚然成风,相应地,行政程序的简化会
             降低公众参与的成本与门槛,利于形成的决策符合公众利益,通过正当化合理性保障行政
             相对人的权益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简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 4〕
                  (三)契合法律制度的合法要求
                  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内,行政程序的简化契合规范要求,换言之,我国法律体系对
             简化行政程序存在合理的期待。例如,我国宪法第 27 条规定:“实行精简的原则……提高
             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基于前述,行政程序的简化一方面利于行政效能的提升,另一方
             面亦纳入程序精简的范畴,即符合宪法对国家机构的期待性规定。《公务员法》第 14 条
             规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义务。”此项是对全部构成人员的义务性规定,可以说是
             对行政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应持有 “如我在办”的心态,适当简化一定的程序。《行政许
             可法》第 6 条规定:“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可见,“提高效率”载明于各项
             法律法规,属于规范要求。一般来说,“提高效率”一方面是通过制度化变革来完成,如
             机制改革创新等进路,另一方面是通过主观能动性来完成,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进路。
             行政程序的简化即是 “提高效率”的制度化路径,将效能原则嵌入行政法中,有助于行
             政机关较为快速地完成行政任务,回应公众需求 。从域外行政规范来看,行政程序的简
                                                                〔 5〕
             化亦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意大利 《行政程序与公文查阅法》第 1 条确立了 “经济、效

             率和公开”的效能原则,并设立 “行政程序的简化”专章;《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 57
             条也明确了行政机关的 “快捷义务”,要使 “程序迅速且有效进行”。 效能原则不仅是对
                                                                                      〔 6〕
             行政主体的合理性期待,而且是一项义务性规定,效能较低的程序或许构成对效能原则的
             悖离。可见,行政程序的简化已成为政府治理下的基本共识,指向简约治理。

                 二、数字政府简化行政程序的应用场景与运作机理

                  (一)自动化行政处罚:“监管”到 “处罚”的转向
                  行政处罚是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实现惩戒。而自动化行政处罚的实现,是将
             具体违法信息统一符码化,使其成为系统可识别的符码,并将其按照一定逻辑设定为可输
             出结果。自动化行政处罚系统高度关联经济学意义上的边际成本,对违法行为的多频次捕
             捉且作出处罚决定,是对既有行政处罚成本的大幅削减。
                  行政行为的作出要严格遵循 “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规范逻辑,限制其能动性与算法
             强调的客观性高度吻合,进而用算法替代人工作出行政处罚具有可证成的正当性,即以规
             范化系统论解释行政行为。一般来讲,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需要有发现违法事实、固定
             案件证据、人工审核决策、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式化行政程序,且需要专人负责。而行政自
             动化的应用,先是能够剔除人工参与的程序,再将 “链条式的程序嵌套”简化为 “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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