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党政研究》2024年么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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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算法预设性的意义在于,通过技术手段把人类积淀的经验、知识融会到 “预置”代
码的编写和计划体系中,通过对数据模型的可控性叠加分解重组,从而以算法模型方式和
形态反映出建模者的目标和思想观念。虽然对于算法技术本身的监督难度较大,但对于算
法编写脚本和逻辑框架的 “监督”是完全可行的。对此可参考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
荐管理规定》相关条文规定,监督主体可以要求算法的实现主体对算法的服务形式、应用
领域、类型体系和运行预期进行详细技术说明,并进行备案审查。例如,2023 年 5 月国
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在生成式
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
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上述规定本身均强调从 “预设性”角度出发,加强对算法设计
监督,从而为相关机制建构提供制度性参考。在具体监督策略上,通过增强算法的解释性
和运行过程的透明性提升监督效能。具体在实现路径上可以通过外部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
的引入,从代码设计和实现技术层面进行专业化处理,从而实现对政务算法 “技术黑箱”
的突破。
(二)以 “合规性”为重点的事中监督
从前文论述可以看出,随着算法工具不断对传统行政活动的介入和影响,数字化政府
建设中越来越多的政务行为将依赖于算法对政务数据的处理和解释,算法行政将成为基于
政务算法所形成的一种全新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但是,相较于对于政务算法设计与应用环
节,在算法行政运行过程中,更为薄弱的监督工作在于政务算法运行过程中监督体系的构
建问题。这是因为,对于算法运行而言,其本质是对数据对象的分析和处理。特别是随着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规模和结构体系的复杂程度已经远超人工处理能力。这意味着算
法工具使用过程本身的复杂性也非专业人士能够处理,那么对于如何对算法运行过程实施
有效监督,不仅仅需要从技术层面进行规制,同时更需要探寻传统规范性与现代技术性相
结合的方式,以算法运行规范性为目标开展监督工作。
从传统监督方式角度理解,政务算法的实现过程本质上依然无法脱离 “人”和 “事”
两个方面,还是围绕 “人”和 “事”两个不可分割的监督要素展开。如何避免出现信息
化时代新的 “算法官僚”,从而 “既能充分发挥算法权力对国家治理的积极功能,也可以
最大限度地规避算法权力带来的消极作用,是智能社会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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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体制为依托开展政务算法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依然是 “人”的行为,即 “事”的
对象化。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目的,就是要从以 “行为”为中心的监督维度转向以
“权力”为中心的监督体系,主要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及其公职人员的行
政行为。监督机制的构建,既要解决算法使用过程中的算法不作为,又要查处算法滥用乱
作为问题;既要解决算法执行活动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教条主义等问题,更要查处
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以权谋私等违规违法行为。即将政务算法运行过程纳入国家权力监
督运行体系的意义在于通过对算法运行过程个体行为的 “合规性”进行监督,达到对政
务算法监督的目的。也就是说,在政务算法执行过程中,对于算法本身的监督要与公权力
监督制约结合起来,不仅要重视算法执行过程是否合规合法,更要重视算法实现目标的合
规性和合法性。
从监督过程看,必要的技术力量依然是实现监督效果的关键。虽然从传统监督方式角
度出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算法因权力主体滥用权力而出现 “异化”趋势,但从技
术运行角度理解,算法行政活动本身还是将以数据分析处理工具的形态出现。因此,如何
在算法运行过程中进行实时监督也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对此,可以借鉴技术哲学领域中较
为成熟的 AMAs ( Artificial Moral Agents),即人工智能道德主体技术理念———以代码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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