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党政研究》2024年么6期
P. 30
何 “用算法”开展治理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如何 “对算法”进行规制两条进路展开。
探寻政府如何利用算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同时对政务算法本身进行有效监督,成为电子政
务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其中,“利用算法的治理”的焦点是作出治理性决策时对算法的利
用性问题;而 “对算法的治理”主要是探索如何对于算法开发和利用进行有效规范与监
督的问题 。以算法为工具进行管理活动的本质,是通过对现实社会信息转化和符号化
〔 13〕
处理,将外部行为对象的复杂性映射到内部代码运行规律的调整过程之中。此时政务算法
系统运行的维系及其稳定性,均来源于内部结构的多层级和复杂信息运行结构网络与外部
行政环境之间所形成的复杂适应性过程,即在两者内化与外化之间达到以算法为工具提升
行政管理的科学性。这不仅在形式上体现为算法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介入和运用,同时更
是 “撼动了行政基本原则的运转根基,导致 ‘权力—权利’格局的变动和失衡” 。与利
〔 14〕
用算法实施的监管活动相对应,算法监督本质上就是对于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在传统行政
管理活动中,行政权力如果未能得到有效制约,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权力滥用可能;而政务
算法如果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将会导致 “数字利维坦 ( Digital Leviathan)”的出现。因
此,算法监督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既要避免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对算法技术依赖甚至是
某种形式的 “算法崇拜”,更重要的是避免政务算法在实施和运行过程中被滥用的可能。
(二)算法实现与算法实施 “关联性”问题
那么这种滥用究竟是 “算法工具”本身被开发者刻意改变,还是 “算法权力”被异
化呢?有学者提出,“算法权力是一种人工智能技术平台的研发者和控制者利用自身在数
据处理和深度学习算法上的技术优势而生成的对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等对象拥有的影响
力和控制力” 。即从形式上看,政务算法使用者的 “显性”权力与算法实现者的 “隐
〔 15〕
形”权力之间产生了悖离。本应当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算法权力被潜在技术和资本利益所操
控,从而出现了政务算法运行 “异化”的可能,而这也成为政务算法监督机制建构的重
要原因。基于传统文本形态所存在的行政管理规范体系,算法必须通过代码转换才能在以
数据为存在形态的信息空间发挥作用。算法处理过程其本身就是对实体数据和信息的再编
辑过程。编码抽象程度越高,越要求对现象因果关系有着更深层的洞察和理解,从而能够
在更高维度发现文本体系无法形式化和清晰表达的隐含逻辑。因此,在政务算法的开发过
程中,算法编写技术水平程度越来越高、结构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政务算法的技术开发
过程必然需要以高度抽象化的代码体系和数据结构予以支撑。与此同时,这种高度抽象化
的产物对于监督主体而言将产生指数级增长的监督难度。即算法本身是 “以普通人所不熟
悉的语言和逻辑编写而成,只有经过长时间学习和训练的专业人士才能摸清其中门
路” 。如果监督主体无法对政务算法本身高度抽象的结构体系进行系统性阐释,将无法
〔 16〕
对其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异化现象作出及时反应,进而导致无法对政务算法实施更加有
效的监督。对于监督主体而言,必须以全程和实时监督模式,积极应对政务算法运行过程
中所形成的运行特征和模式转型,这也对监督主体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算法构成与算法价值 “耦合性”问题
基于上述背景,在算法运行过程中是监督算法还是监督算法使用者,这个问题看似简
单,但是在技术形态与现实政务活动相互交织背景下,上述问题答案将关系到如何对政务
算法进行理论定位。政务算法的基本运行模式是通过基于非线性 “代码”来调整行政行
为过程,这不仅是治理工具的简单形式转换,更是具有丰富内涵理念的转变。在这种结构
体系中,政务行为和流程被解构成巨量和复杂的信息系统,其系统形态本身在不断地传
送、处理和输出政务信息。在纷繁复杂的代码性构成体系中,政务算法的本身逻辑极为缜
密。其自身运行就是通过体系结构纵横交错的数据运算模式所构建出的一个适应社会复杂
9 ·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