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党政研究》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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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进而运用人民至上的政治势能,打破个体、组织、社会的目标圈壁
垒,实现差异化目标的有机融合,铸就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目标愿景,方可为乡村纠纷
治理共同体的制度建设及其运作凝聚共识与合意。
四、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制度体系:解纷行动者及其关联
价值目标刻画共同体的美好愿景,构成共同体成员求同存异的合意共识;制度体系则
描述了行动者及其关系的组成方式,其既是共同体合意性共识的外显形态,又是共同体价
值目标得以发挥实际动能的重要凭借。内在地看,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制度体系关涉两
个维度:一方面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解纷行动者身份,即要回答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成
员的来源问题;另一方面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合作治理结构,即要回答多元化解纷行动
者的关联方式,包括组织结构、行为伦理与运行机制等。对制度体系的思考,旨在回应乡
村纠纷治理共同体并非是机械式的组合体,而是一种有机式的聚合体的现实追问。
(一)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行动者及其资源禀赋
共同体是个体性关系的组合表达与有机载体。马克斯·韦伯认为:“在个别场合内,
平均状况下或者在纯粹模式里,如果而且只要社会行为取向的基础,是参与者主观感受到
的 (感情的或传统的)共同属于一个整体的感觉,这时的社会关系,就应当称为 ‘共同
体’” 。从行动者网络理论看,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本质上是与乡村纠纷治理相关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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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者及其资源的组合,是一种囊括个体化村民、群众性自组织、村域社会组织、基层党政
组织等主体在内的转译实践过程,呈现为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性。这四类主体构成乡村纠
纷治理共同体的 “中坚力量”,差异化的解纷行动者拥有纠纷治理共同体所需要的基本资
源,促使不同主体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共同体的治理效能,影响纠纷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彰显
与行动选择。化解转型期乡村纠纷复杂化问题,需要厘清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主体类型
及其资源禀赋。
首先,基层党政组织。基层党政组织是指有关基层党组织、基层人民政府以及公安、
司法等职能部门在基层的派出单位的统称。基层党组织是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核心主
体,既是增强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自治能力的根本保证,也是提高社区治理绩效的引领
者,发挥指引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方向、思路与方式等功能。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合法性体现
了其借由嵌入社会、激活社会、整合社会、引领社会等机制以提高乡村解纷的有效性。基
层政府具体负责乡村纠纷事件的有序化解,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基层司法所、基层法
院、公安派出所等单元构成,“块状”的属地政府与 “条状”的业务职能部门构成了乡村
纠纷治理的行政性主体。对乡村社会而言,基层党政组织属于乡村外部的解纷力量,虽然
党政组织拥有强制性的权力资源,但需要经由与乡土社会的有机互动,方可成为村民群众
日常生活的自觉遵从,进而转化为乡村纠纷治理效能。
其次,群众性自治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是指基层人民群众自治的组织,自治主
体是村民群众,村民群众以各种组织作为载体开展自治活动,行使自治权 。群众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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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组织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载体,“不仅在于它是村民自治的常设工作机构,而且在于它
直接接受乡镇政府指导,是联结国家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我管理、联结国家与公民的桥梁和
纽带” 。同时,村民委员会内设的人民调解组织,专司村级矛盾纠纷化解,其成员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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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村民委会主任兼职,因此村级人民调解委会也是乡村群众性自治组织之一。
再次,村域社会组织。村域社会组织是由村民群众基于一定目的而组织起来的次级社
会群体,传统的村域社会组织往往由宗族组织、老人协会、民俗性文化组织等构成。随着
乡村社会的日益现代化,村域社会组织还包括以经济、文化、生态等为议题而设立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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