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党政研究》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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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厘清共同体成员主体的边界及其权责结构,在强化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营造乡村纠纷治
理的合力格局;二是要保持治理格局的开放性,有序吸纳相关主体的加入,促使乡村纠纷
治理共同体适度扩容,并且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保持社会对纠纷事件治理全过程的知情
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诉求,彰显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人民至上的价值意义。
(三)强化制度体系落地,提升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行动方案的治理效能
面对乡村纠纷治理的复杂化现实,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构建应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
以基层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域社会组织、村民群众为基点,推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
制度的有机融合,借助数字技术赋能,以点带面推动多元协同共治,以 “伙伴关系”再
塑公共交往理性,从而推动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
第一,创设多元主体协同机制。推动乡村纠纷治理的共同体化,使之成为应对乡村纠
纷事件的日常生活实践,这需要创设以其内部成员为主体,与外部社会环境互动的开放格
局,有序公开共同体的运作过程,组织吸纳共同体外部力量,促使共同体生活方式成为村
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伴随乡村社会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的转变,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
也发生内在变动,基层政府组织因农村税费改革而脱域乡村;乡村自治组织由于行政化倾
向或公共性的流失,诱发乡村治理主动性与积极性的欠缺;乡村经济性或其他性组织或出
于理性算计或能力不足,则难以接续乡村纠纷治理重任;村民群众的原子化与个体化,加
剧了乡村纠纷治理结构的紧张。因此,要创设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以回应乡村纠纷治理共同
体建构的主体困境。总体而言,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要形成三大体系,即基层党政
主导体系、村域社会主干体系、村外社会支持体系。基层党政主导体系涵盖基层党组织、
基层人民政府、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构成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建设的
主导力量;村域社会主干体系包括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域社会组织、村民群众,构成乡村
纠纷治理共同体的中坚力量;村外社会支持系统包括各种专业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比如社
会工作服务组织、法律咨询与服务组织、社会心理健康服务组织等,它们在于提供专业性
业务服务。这三大体系之间角色与责任各异,但是通过价值塑造、制度安排、行为激励、
利益共享等机制,有助于促进各方资源整合,进而提升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稳固性与持
久性。
第二,礼法有机交融机制。费孝通先生指出,乡土社会的秩序维护,在很多方面与现
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主要表征为人治和法治的差异,乡村社会是依据传统性的
礼俗而实施治理 ,而这种治理机制在当前乡村社会依然存续。在构建乡村纠纷治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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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体的过程中,既要重视乡村礼治的基础性作用,也要注重现代法治资源的推动效应,实
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存并用;既要侧重发挥乡村民间权威、宗教信仰资源、习俗惯
例等地方性知识的文化规训意义,又要增进国家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实现乡村地方性知
识与现代法律知识的有机融合,使得国家法理权威、民间礼治权威等共同发挥作用,并形
塑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行动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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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数字技术赋能机制。数字化技术的嵌入在改变城乡社会的发展格局的同时,也
建构新的治理模式,数字技术构成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机制之一。数字技术之
于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价值,在于其有助于拓展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治理网络、整合优
化治理资源配置、重塑治理价值、推动社会治理制度再生产等 。数字技术在促进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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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治理共同体形成方面,离不开乡村纠纷治理过程对数字技术的吸纳与对自身的调适。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创设 “一码解纠纷” ,将数字化技术赋能纠纷调解,促使公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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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呈现出规则代码化、场景虚拟化、决策建模化、效果精准化等特点,助推公共法律服
务数字化转型,取得了一定成效,其经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有必要从理念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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