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党政研究》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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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多样化,致使乡村纠纷类型复杂化,诱发纠纷事件当事人个体价值诉求的异质性。传统
乡村纠纷机制难以有效应对纠纷事件及其当事人个体诉求的不确定性挑战,而乡村纠纷治
理共同体拥有囊括村内村外解纷主体与资源的功能性,能够在第一时间下沉至纠纷事件现
场,推动纠纷当事人化怨言和,实现纠纷事件 “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满足纠纷事件
当事人息纷止争与维护权益的个体性需要。
(二)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组织价值:促使乡村社会治理有效
在组织生态中,任何存在的组织,都有其职责使命和价值诉求 。组织的创设与存
〔 36〕
在无法割裂其内在差异化的组织价值,同时组织价值的彰显也与其所处的社会网络密切相
关。如果说社会是一个由组织所构成的系统网络,那么一个个的组织则构成其中的网络节
点,特定组织的价值体系也就成为社会大系统中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乡村治理是国家治
理体系的基础环节,包括与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相关的事务治理,其
中,乡村纠纷化解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任务。作为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组织形态,乡村纠纷
治理共同体的组织价值具有 “多元一体”特点,涵盖了认知的、聚情的、评价的功能,
并最终指向乡村纠纷善治,促使乡村治理有序运行。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认知价值,强
调组织目标对共同体做出纠纷治理决策与行动的方向或约束;聚情价值,强调组织目标是
共同体获得内部成员认同与激励的源泉;评价价值意指纠纷事件利益相关者对共同体的合
法性认同 。认知价值与聚情价值关涉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内部行动主体,而评价价
〔 37〕
值的施动主体指涉影响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运作的村民群众,认知价值、聚情价值、评价
价值由内而外组成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组织使命与价值意义。将纠纷治理共同体放置于
乡村治理体系之中,认知的、聚情的和评价的差异性价值汇聚成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中
观目标,即通过行之有效的解纷方案,消解乡村社会紧张,平息矛盾纠纷,恢复乡村秩
序,最终推动乡村治理有效。
(三)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社会愿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如果说个体诉求和组织价值分别指涉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微观与中观目标,那么社
会愿景则表达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宏观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
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
〔 38〕
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
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 。循此,构建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是
〔 39〕
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
思想重要论述的实践探索。在这个意义上,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力图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
展思想具象化,使之融通于乡村解纷过程的各个环节,借助不同解纷主体及其资源优势,
推动具体纠纷 “案结事了人和”,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积累社会
资本。作为一个生活发展样态,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方面,具
有生活的层次性、历史性、社会性等特征。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是以化解乡村纠纷为存在
意义的关系网络,能够第一时间介入纠纷事件,调处矛盾当事人,减轻利益相关者的财物
损失,及时修复破损的人际关系,防止乡村社会秩序紊乱,进而为满足乡村人民美好生活
需要提供社会支持。
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价值目标的圈层结构,既体现对差异化行动者目标的尊重,又有
助于将不同的目标诉求整合到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同体发展愿景上,实现个体、组织与社会
目标圈的同构同心同向建设。因此,将人民至上的理念贯彻于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建构的
全过程,在乡村纠纷治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人民民主制度优势,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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