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党政研究》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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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社会组织。传统型村域社会组织凭借地方性知识所编织的意义之网和民间性权威,
作用于乡村纠纷调解。现代型村域社会组织,则运用理性主义与法律知识等现代性资源参
与乡村纠纷调解。当然,传统型与现代型的村域社会组织共处于转型期的乡村社会之中,
也扮演着乡村解纷行动者角色,对乡村纠纷治理有效无疑发挥积极功能。
最后,个体化的村民,即村民群众。村民群众是乡村社会的元主体,也是乡村纠纷治
理共同体的关键成员。由于村民群众以乡村社会为生活场所,村民群众对乡村社会人际关
系知根知底,能够发现、掌握、提供与纠纷事件相关的信息,构成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不
可或缺的组成要素。基层党政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域社会组织、村民群众组成乡村
纠纷治理共同体的主体要件。但是,要促使这四类主体的个体性优势得以彰显,并汇聚成
为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整体效能,还需要相关制度规范加以动员、整合与规制。
(二)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结构、伦理与运行
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能否发育成长,无法割裂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制度支撑,而这
需要通过具体的程序设计、技术规范来促使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运转起来。共同体的制度
规范建设与行动主体关系密切,行动主体基于利益需要达成一致的制度规范,同时,制度
规范为行动主体提供行动规则,并塑造差异化主体的集体行动。在吉登斯看来,制度规范
为行动主体提供稳定预期、结构化社会互动的一种存在条件,行动主体在社会结构中的行
动受制于制度,但主体又再生产了制度 。因此,实践中,需要考虑组织结构、行为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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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运行机制等要素对乡村纠纷治理同体制度体系创建的作用逻辑。
第一,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组织结构。现代组织理论认为,组织结构将工作组合成
更大的单位,以确立组织中不同的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正式沟通和职权关系 。就当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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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是多元解纷行动者以纠纷善治为价值诉求进行集体行动的关系网
络,其组织结构创制形态,影响共同体的生命力。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组织结构的设计类
型,是选择实体型的科层制结构,还是网络化的小组结构,抑或是科层制结构与小组结构
的叠合形态,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考虑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与其所处社会环境的关联性。
基层实践中,乡村纠纷治理依托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为活动载体,同时基层司法所、基层法
庭、公安派出所等司法行政性力量给予业务指导。结合我国 “乡政村治” 的体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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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组织结构适宜网络化的小组结构,其中,村级自治组织及其调解组
织是小组结构的基础单元,处于乡村解纷的第一链条,而基层党政系统是小组结构的指导
单元,为村级自治组织及其调解组织提供方向引领、业务咨询、工作保障等支持。村域社
会组织与群众性自治组织共处于乡村社会,其协助、配合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日常事务。
立足转型期的乡村社会实际,基层党政系统、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域社会组织、村民群众
等行动主体,共同创制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组织结构,并基于各自组织资源禀赋或社会资
本开展集体行动,以应对日益繁复的乡村纠纷。
第二,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行为伦理。伦理关乎人和组织行动的选择标准,不同的
伦理标准,不仅影响组织结构设立,而且也产生差异化的组织效能。基于二元结构视角,
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行为伦理指向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耦合。目的理性行为在于行为
者对目的、手段和附带后果做出权衡后而采取的行动,而价值理性行为则是行为者基于信
仰某一特定行为固有的绝对价值而采取的行动 。从目的理性看,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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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通过寻找有效的解纷方案,化解乡村具体纠纷事件,使得以最小的投入成本,恢复乡
村社会秩序,满足基层维稳的政治目的。从价值理性看,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坚持人民至
上理念,以满足村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遵循。作为一种组织伦理,目的理性与价
值理性统合于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具体实践中,并作用于乡村纠纷治理共同体的组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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